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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七、臺北榮總桃園分院等3家醫院尚有部分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遭占用多時仍未完成清理,允宜依相關規定儘速妥處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七、臺北榮總桃園分院等3家醫院尚有部分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遭占用多時仍未完成清理,允宜依相關規定儘速妥處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燕玲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13年度預算案預計平衡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算數為629億4,734萬1千元,包含土地176億1,662萬6千元、土地改良物7,033萬2千元及房屋與建築273億6,341萬元等。該基金所屬醫院有部分經管國有公用土地遭占用多時然迄仍尚未清理之情形。經查:

(一)財政部針對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之情形,訂有相關規定供各機關妥為評估需求,以辦理收回,或移交國產署接管

有關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依財政部所訂之國有財產法辦理,該法第11條規定:「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其中有關使用之規定,於該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為利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89年6月22日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為106年4月25日)「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如下:

第3點規定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機關以外之占用者(以下簡稱私人)占用時,管理機關應審慎評估需求,並妥為評估收回方式。

第4點規定:「國有公用不動產被私人占用,管理機關已無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依前點規定之處理方式騰空後,循序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

是以,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之不動產不論是否仍有公用需要或是否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皆需依上開規定妥為評估需求,以辦理收回,或移交國產署接管。

(二)臺北榮總桃園分院等3家醫院有經管國有公用土地被占用多時,惟迄至112年8月底止尚未完成清理

財政部111年分別於5月4日及6月14日檢送國產署清查列管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清冊,通函請各機關儘速檢討依規定申請撥用、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或騰空返還,輔導會爰函轉所屬占用機關查明處理,然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提供資料,截至112年8月底止,臺北榮總桃園分院、高雄榮總臺南分院及屏東榮總龍泉分院尚有部分經管國有公用土地被占用,其中高雄榮總臺南分院所管有367-4、367-6及367-8等3筆土地(持分面積共841.86平方公尺)於101年7月31日即發現被占用,然迄今仍尚未完成清理(詳表1)。

表1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所屬醫院經管被占用土地截至112年8月底止處理情形表 單位:平方公尺

醫院名稱

土地標示

地號

持分面積

發現被占用日

截至112年8月底處理情形

臺北榮總桃園分院

桃園區三元段

111

83.63

103年

11月

被占用土地為82年7月21日以前已實際使用,且能提供相關證明,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1.112年3月15日與占用戶召開協調會,會中市議員陳美梅辦公室主任表示將協助住戶與社會局協調申請社會住宅。

2.目前尚有1戶占用戶(賴秀鑾)未收回,該院定期巡查土地,持續與占用戶溝通協調土地返還事宜,並按期管制收取使用補償金,俟未來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時,再配合將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土地使用補償金自105年收取,截至112年8月共計27萬5,953元。"

高雄榮總臺南分院

臺南市永康區永中段

367-6

72.18

101年7月31日

1.111年12月28日永康地政事務所通知就被占用土地部分,自367地號分割出367-6及367-8地號,占用人自82年即居住於此,續採變更非公用方式辦理,該院於112年3月29日將變更案相關申辦資料函請高榮報輔導會初審,4月18日初審核實並函送國產署審查,5月23日會同該署臺南辦事處辦理會勘, 8月16日國產署函復該院就審查意見補正資料並重新申辦。

2.土地使用補償金自110年至112年8月合計12,863元。"

367-8

699.68

101年7月31日

1.111年12月28日永康地政事務所通知就被占用土地部分,自367地續採變更非公用方式辦理,該院於112年3月29日將變更案相關申辦資料函請高榮報輔導會初審,4月18日初審核實並函送國產署審查,5月23日會同該署臺南辦事處辦理會勘, 8月16日國產署函復該院就審查意見補正資料並重新申辦。

二、土地使用補償金自110年至112年8月合計138,590元。"

367-4

70

101年7月31日

1.111年10月26日永康地政事務所書面通知就被占用土地部分,自367地號分割出永中段367-3、367-4地號2筆土地。

2.本筆土地尚有公用需要,已於111年12月15日書面占用限期拆屋還地,期間未確認占建範圍,避免拆除爭議,於112年2月13日向永康地政申請鑑界,3月3日完成量測,3月14日內部陳核說明鑑界結果,續採拆屋還地方式排占,並委任律師於3月24日寄送存證信函限占用戶1個月內拆屋還地,占用戶於4月26日仍未拆屋還地,5月8日再委任律師向占用戶提起民事訴訟,並於6月17日由律師向臺南地方法院申告,法院通知7月20日開庭辦理第1次言詞辯論,裁定8月21日辦理占用土地現場勘測並量測完畢,俟永康地政事務所繪製勘查圖說報院續審。

3.土地使用補償金自110年至111年11月合計11,037元;112年7月起訴當月請求返還積欠自111年12月至112年8月土地使用補償金4,455元。"

屏東榮總龍泉分院

屏東縣內埔鄉龍潭段

1050、1056、1057地號共3筆

334

109年12月28日

1.1050地號:111年3月2日於鄉公所召開調解委員會,無法達成共識,3月22日已委請律師辦理訴訟,5月30日律師已向屏東地方法庭遞訴狀。9月14日第1次開庭。112年1月23日收到判決結果,占用人需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費用由占用人負擔,並按年給付該院補償金576元/年(總計占用17個月應付補償金816元及利息19元);起訴日起至交還土地止應按年比例給付該院補償金436元/年,並負擔訴訟費用(裁判費+勘測費)1萬6,583元。7月20日通知占用戶7月31日前完成清除地上物並繳交相關費用,截至7月24日應繳新臺幣1萬8,100元整。112年7月31日返還占用土地及完成點交並已繳交補償金1萬8,100元整。

2.1056及1057地號:111年3月2日於鄉公所召開調解委員會,惟因占用人已過世,待其親屬備齊文件,擇期再持續召開。使用人擬向該院承租,惟因國產署撥用之土地不能出租,爰持續與占用戶溝通返還土地。經多次溝通協調未果,將循司法途徑排占。112年9月13日向派出所報案,目前派出所受理中。"

合計

1,259.49

資料來源: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綜上,該基金所屬臺北榮總桃園分院、高雄榮總臺南分院及屏東榮總龍泉分院部分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有被占用情事,截至112年8月底止尚有7筆土地、面積1,259.49平方公尺尚未完成清理,允宜儘速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等規定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