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制基金113年度編列基金來源6億6,229萬1千元,其中6億6,191萬9千元為國庫撥款收入,占比99.94%。該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108年度至110年度基金來源均為國庫撥補,雖111年度起始編列國庫撥補以外之利息收入及受贈收入等,且113年度編列金額略提高至37萬2千元,惟占基金來源之比率甚低,且迄今仍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規定部分提撥罰金、罰鍰等相關收入。經查:
(一)特別收入基金應有國庫撥補以外之新增適足財源
按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為健全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管理,檢討基金之存續,提升基金資源運用效率,行政院訂有「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該原則第3點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4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按新增財源係指各級政府既有收入或公庫撥補以外之特(指)定財源,如特別公課、或因應重要施政需要,透過制修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之收入,抑或對外界增加提供產品或服務,增加之對價收入等;另適足財源需具備長期可穩定收取,並能支應基金之主要營運需求及用途。
(二)該基金業務計畫所需經費漸增,惟尚缺乏國庫撥補以外之新增適足財源,與特別收入基金之精神難謂相符
毒品防制基金113年度除編列國庫撥補款6億6,191萬9千元外,另預估之違規罰款收入、受補助機關繳回之專戶利息收入及外界捐款收入,各編列20萬6千元、1萬2千元及15萬4千元,合計37萬2千元,金額甚微且未符前述「新增適足財源」之定義。而該基金用途自108年度起概呈增加之勢,113年度預計達6億8,380萬6千元(詳表1),相關業務計畫所需經費幾乎完全仰賴國庫撥補款,迄未具備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與特別收入基金之精神難謂相符。又近年基金來源與用途相抵後,如仍有差短情形,均移用基金餘額支應,預估至113年底基金餘額僅賸2,663萬2千元,較111年底基金餘額1億9,301萬元,減少1億6,637萬8千元,減幅達86.2%。
表1 108至113年度毒品防制基金來源及用途情形表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年度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基金來源
361,108
479,258
436,316
426,319
567,055
662,291
公庫撥款收入
361,101
471,255
424,621
424,621
567,010
661,919
基金用途
166,346
327,300
432,060
584,285
711,918
683,806
說 明:108年度至111年度為決算數,112年度為預算數,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毒品防制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及違反該條例所處罰鍰等,雖均已納入國庫,惟尚有其他基金財源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3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捐贈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法務部表示,關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均已納入國庫,如提撥該項收入仍不足支應基金用途,徒增行政流程;此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鍰,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規定,係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入,現各縣市多已運用於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如納入該基金收入來源恐生爭議,復該部尚無法籌妥地方政府之替代財源,故該基金113年度仍未就前揭各項收入提撥作為基金來源。惟允宜研議國庫撥補以外之適足財源,及積極引進民間資源之可行性,以增補基金財源。
綜上,毒品防制基金設立宗旨係為於公務預算外,增加資源,協助推動各項毒品防制業務。113年度預算案收入來源仍以國庫撥款為主,國庫撥款以外之收入占比甚微,為使基金具備國庫撥補以外之適足財源,允宜積極籌謀引進外部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