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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保護服務」專章自112年7月起施行,惟尚有部分配套規定尚未研修完成,允宜儘速完備,俾依法提供完整之保護資源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保護服務」專章自112年7月起施行,惟尚有部分配套規定尚未研修完成,允宜儘速完備,俾依法提供完整之保護資源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犯保協會112年度於「業務支出-保護費用」科目編列3億1,890萬3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億3,257萬2千元增加1億8,633萬1千元(增幅140.55%)。除保護業務相關行政所需費用外,與被害人相關之服務項目編列經費如下:法律訴訟補償4,364萬7千元、急難救助保護1,926萬9千元、家庭關懷重建5,072萬9千元、身心照護輔導9,124萬1千元。經查:

(一)依據犯保法規定,保護對象擴大至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保護機構業務及經費補助之範圍亦有擴增

考量犯罪被害人於重傷後難以自理生活起居,日常生活照顧須由家屬承擔或代理等情形,故家屬亦為必須共同支持及協助之對象,爰犯保法第13條關於保護服務對象之範圍,納入犯罪被害人之家屬,期落實「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工作模式;另針對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可經保護機構指定後,以被害人之需求提供相關即時協助。

關於犯保協會應辦理業務明定於犯保法第15條,其中包含: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經費補助,及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等。而該協會可核發之經費補助項目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及提供無法自理生活者必要之經費補助等。爰此,依據犯保法第二章保護服務之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該法保護對象擴大至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且保護機構之業務範圍及經費補助項目亦有擴增。

(二)截至112年9月15日,犯保協會尚有部分子規定仍未完成核備或修正作業

依據犯保協會提供之資料,因應犯保法部分條文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該協會已就21項相關子規定進行盤點檢討,其中「人身安全保護服務實施要點」等6項子規定業已完成修正,並報請法務部核定或同意備查;另「社會重大矚目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等11項子規定,經檢討後將賡續依現行制度執行,並規劃於12月底前檢討精進。惟截至112年9月15日止,尚有「重傷被害人家庭服務實施要點」、「辦理修復式司法業務實施要點」、「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作業流程管理辦法」及「保護及權益保障服務項目規定」等4項,仍待法務部審核或尚須修正,辦理期程略有遲延,有待儘速完成。

綜上,為維護、提升及保障犯罪被害人之人權,112年2月修正公布犯保法,除擴大服務對象外,亦深化服務內涵,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較完整之資源及協助,爰犯保協會於113年度就各項被害人保護服務項目均擴編所需經費。鑒於該法「保護服務」專章已自112年7月起施行,相關經費補助所涉規範亦應一併到位,以建立審核程序及評估標準,其中與第29條補助項目相關之「重傷被害人家庭服務實施要點」仍待法務部核定,允宜儘速完成相關程序,俾利各分會據以執行,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完整之保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