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保協會113年度於「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編列受贈收入2,500萬元,較112年度之4,100萬元減少1,600萬元,減幅39.02%。。經查:
(一)犯保法明定保護機構應強化社會倡議及募款能力,相關獎勵辦法草案仍待蒐整各分會意見
犯保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之業務包含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其立法目的係為增加保護機構及分會之專業自主性,強化社會倡議及募款能力,並妥適規劃、運用相關經費資源。另同法第93條規定,為鼓勵民間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捐贈財物予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擬定辦法獎勵之。經洽據犯保協會表示,「鼓勵民間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獎勵辦法」草案已完成初步研擬作業,將待蒐整各分會意見後提交董事會。是以,被害人保護服務並非僅由政府挹注相關經費,亦須重視民間資源之參與,落實公私協力之精神。
(二)衡酌該協會近年捐款收入持續增加,113年度訂定之募款目標略顯保守
犯保協會109年度至111年度之收受各界捐款金額各為3,013萬8千元、3,996萬6千元(增幅32.61%)及4,834萬1千元(增幅20.96%)。分析近年捐款大幅增加之因素,110年度係因地檢署偵辦洗錢防制案件,命被告捐贈該協會及分會共1,000萬元,及收受3筆100萬元以上之捐款合計600萬元;111年度係因地檢署偵辦洗錢防制案件及賭博案件,命被告捐贈該協會及分會合計1,300萬元,及收受4筆100萬元以上之捐款合計670萬元。此外,犯保協會網站於112年度已完成捐款系統之改版,可利用信用卡、虛擬帳號及超商條碼等管道進行捐款,未來宜可持續擴增系統之捐款功能(如行動支付等),俾增加捐款收入。該協會藉由結合社會資源,並透過協會內部重要成員之人脈,以及申請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許可等,近年均可達成受贈收入之目標額,對照109年度至111年度實際捐贈收入,均逾3,000萬元,且逐年遞增,113年度編列之預算數2,500萬元恐趨於保守,難以彰顯犯保法賦予協會之募款責任。
綜上,犯保法對於犯罪被害人之保護服務權、經濟支持權、訴訟協助權、知情及隱私權、人身安全保障等各面向均有更完善之照顧,與我國人權立國之精神相符。因應保護服務擴大,政府挹注之經費亦大幅增加,惟該法亦同時賦予保護機構募款責任,及強調民間資源之參與,允宜賡續強化犯保協會之正面形象,吸引民間資源共同投入各項保護服務,並儘速研訂相關獎勵機制,提升各界捐款意願,以發揮公私協力之加乘效益。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