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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健保停保及復保經憲法法庭判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允宜妥擬對策並研訂法據,以衡平保費繳納公平與醫療利用合理並符憲制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賴欣憶

健保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保費收入」7,519億1,714萬9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7,220億2,159萬3千元,增加298億9,555萬6千元。經查:

(一)健保停保及復保相關規定,目前係訂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保險,具投保資格之民眾皆應持續投保,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對象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並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依據健保署資料,109至111年度被保險人於返國復保又出國停保人數為8萬4,743人、保費收入約4.5億元。

(二)健保停保及復保經憲法法庭判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失效,宜及早規劃後續修法事宜

有關全民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憲法法庭於111年12月23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判決結論摘述如下:

1.健保停保復保規定,未獲母法授權: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母法(健保法)無明確授權下,就全民健保停保及復保等權利義務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2年時(自113年12月24日起),失其效力。

2.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39條第1項第2款就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無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3.是否維持停保及復保,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健保是否維持停保復保及其內涵,在不違反健保強制納保及社會風險分攤公平前提下,立法者有一定空間,惟其規範形式與內容,仍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意旨之要求。

(三)104年度至111年度短期停復保之就醫率68%,平均耗用健保資源皆超過被保險人自付健保費,且110及111年度人均耗用醫療點數較以往大幅增加,需加強檢討成因

依健保署提供資料,108年度短期復保又停保之保險對象共9萬1,066人,其後受COVID-19疫情影響,109至111年度入、出境人數較往年明顯減少,爰109年度至111年度短期復保又停保人數降為1萬2,897人至5萬4,679人間(詳表1)。此外,104年度至111年度平均每年有6.3萬人短期停復保,其中4.3萬人有就醫紀錄,平均就醫比率為68%,平均每人健保醫療支出為4,810點。

由於104年度至111年度短期復保又停保之被保險人平均每人自付健保費2,864元至3,644元,同期間人均耗用醫療點數介於4,512點至8,839點,且於110及111年度較以往大幅增加,宜加強檢討成因以利管理;而前揭點數若採用108年度至111年第3季止最低浮動點值0.8196元估算,則104年度至111年度短期復保又停保被保險人所耗用之健保資源皆超過自付健保費。

表1 國人復保又停保之醫療利用及自付健保費簡表 單位:人

年度

復保又停保A

就醫人數

就醫占比

醫療點數 (百萬點) B

人均醫療點數(點)B/A

被保險人自付之健保費

(保費收入)

保費收入(百萬元)C

人均自付保費收入C/A(元)

104

73,719

51,127

69%

348

4,721

225

3,052

105

81,332

55,354

68%

376

4,623

246

3,025

106

86,790

58,945

68%

405

4,666

252

2,904

107

87,990

58,904

67%

397

4,512

252

2,864

108

91,066

60,295

66%

417

4,579

264

2,899

109

54,679

35,896

66%

245

4,481

157

2,871

110

12,897

10,120

78%

114

8,839

47

3,644

111

17,167

13,076

76%

127

7,398

57

3,320

平均

63,205

42,965

68%

304

4,810

188

2,974

說 明:表列保費收入僅填列被保險人自付之健保費,未計列投保單位及政府負擔部分。

資料來源:整理自健保署提供資料。

綜上,針對憲法法庭判決健保停復保制度未違憲,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若要維持須於健保法增訂實質規定或授權規定乙節,衛福部允宜凝聚各界共識,積極推動後續法制作業,以維繳費公平及醫療利用之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