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113年度預算案「健保業務」項下之「健保資訊服務」編列1億6,421萬9千元,辦理保費計費、醫療費用核付及行政管理等資資訊系統基本維運,另「精進健保雲端備份機制」編列4千萬元辦理健保資訊系統雲端備份及回復作業等。經查:
(一)目前健保資料庫之運用規範
112年度我國健保總額達8,364億元,健保資料庫已累計84年3月迄今逾2,300萬名國民之醫療紀錄,其中105年度至112年度4月底使用健保資料庫進行研究之計畫達119件。
為促進健保資源共享及保障個人健康隱私,衛福部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作業要點」,並成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依上開作業要點,開放使用之健保資料均已去識別化,至於資料申請使用資格計有政府機關之公務需求、學術研究及其他專業機構之研究用途需求等2類。另經審核通過之資料申請使用者,須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規定繳交相關費用。自105年度至111年度間,使用健保資料庫進行研究且已結案之計畫共87件,使用規費合計2,661萬6千元。
(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2次利用部分違憲
有關健保署將健保資料對外提供學術研究等,是否逾原始蒐集健保資料目的(辦理健保業務)存有爭議,對此憲法法庭111年8月12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摘述如下: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合憲:左列但書第4款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不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2.健保資料利用相關規範,應於3年內修正健保法或制定專法:個人健保資料得由健保署以資料庫貯存處理、對外傳輸及提供利用之主體、要件、範圍暨監督防護機制等,健保法第79條、第80條及相關法律欠缺明確規定,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應於3年內修健保法或其他法律,或制定專法。
3.健保資料之停止利用權,應於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健保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務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應於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
(三)健保署已委託專業機構研究資料保護、退出權等事項
據健保署說明因應上開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規劃略以,已於112年4月及5月開會蒐集利害關係團體就資料利用與分享方式之意見,並就資料保護、退出權、獨立監督機制等委託專業機構研究,冀完備法制以促進健保資料合理利用,並將向衛福部報告,以確認後續修法方向。針對仍使用健保資料庫而尚未結案計畫,該署表示目前未受影響,並無計畫中斷中止等情事。
(四)宜妥慎規劃行使退出權法制,俾利對外提供之健保資料庫內容仍符合統計學上所要求之不偏、有效與一致標準
依健保署提供資料,截至112年4月底止,使用健保資料庫進行研究且尚未結案之研究計畫共32件。針對蒐集健保資料應否提供人民事前同意權或事後退出權,依監察院109內調0096調查報告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至於基於『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考量,而徹底排除特定主體之個人資料,其手段太過,有礙於公益之實踐。…但如果容許少數人退去,…多數人也可比照辦理,如此可能引發退出風潮…,造成資料蒐集投入成本之虛耗。」,爰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有關健保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立專法,以規範當事人健保資料停止利用權等,允宜審酌當行使停止利用權達何等比率或人數時,對外提供之健保資料庫內容仍可維持樣本數據在統計學上所要求之不偏、有效與一致標準。
綜上,針對憲法法庭判決健保資料庫2次利用部分違憲,衛福部允宜妥適規劃資料利用退出權等細部及相關法制規定,俾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利用資料庫進行研究計畫之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