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保基金113年度預算案「預計平衡表說明」,中央政府責任準備預估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104億3,995萬1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97億5,756萬7千元增加6億8,238萬4千元(增幅7%)。經查: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45%供國民年金使用,為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部分財源
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除基本保證年金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依序由公彩盈餘、調增營業稅支應,若有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復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45%供國民年金、5%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50%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準此,公益彩券盈餘分配45%供國民年金使用,為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部分財源。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估列規定未盡妥適,致預算數長年低估
詢據國保基金說明略以,據財政部112年6月26日台財庫第11203700720號函示,分配收入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2規定,以上年度6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9成為基數估算全年度收入;揆諸條文原意為公益彩券售出券面總金額,視發行機構管銷及舉辦活動促銷而浮動,為避免高估盈餘而影響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推行,爰訂定算式。惟觀諸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實績(詳表1),104至111年度分配收入介於121.49億元至156.79億元間,預算數低估逾9億6,900萬餘元,109至111年度低估數及低估比率分別逾41億元及4成,估列規定計算方式未盡妥適。
表1 104至111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度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預算數
7,594
7,954
9,984
10,069
11,285
9,151
9,514
8,923
決算數
15,679
12,149
12,646
12,962
12,254
13,427
13,618
13,051
低估數
8,085
4,195
2,662
2,893
969
4,276
4,104
4,128
低估比率
106.47
52.74
26.66
28.73
8.59
46.73
43.14
46.26
資料來源:國保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綜上,公益彩券盈餘每年分配45%予國保基金,為其收入來源之一,惟預算數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2規定編列,致長年低估,109至111年度低估數及低估比率甚至逾41億元及4成。鑒於本院委員另針對其他議題,提出該條例多項條文修正草案,為提高預算編製品質,國保基金爰宜會商財政部衡酌研修,俾符實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