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衛福部113年度預算案「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保護服務業務-推展性別暴力防治」、「保護服務業務-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項下各編列撥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經費4千萬元、1億3,216萬1千元及5億3,744萬6千元,合共7億960萬7千元,其中第1項經費係辦理暴力防治處遇計畫。經查:
(一)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宣告,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制度上有若干違憲或違憲疑慮處,應定期改善
司法院109年12月31日針對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公布釋字第799號解釋,涉及衛福部主管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雖認原法第22條之1第1及3項與憲法比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無違,惟指陳制度上有若干違憲或違憲疑慮處,限令定期改善,茲摘錄如下: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l第3 項規定,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有違憲疑慮,應依解釋意旨調整改善。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程序上,未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時陳述意見機會,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應於2 年內檢討修正。
3.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悖離與刑罰執行應明顯區隔之憲法要求,應於 3 年內調整改善。
(二)已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實體配套措施仍待完成
衛福部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依前項解釋增訂強制治療期間認定、受處分人陳述意見及身心障礙者辯護人等相關條文(詳該法第38及40條);惟實體配套措施方面,受處分人收治處所須與受刑人區隔,迄至112年7月底止,衛福部經洽詢9家公私立醫院,以無病房空間、精神病人後送、安全維護、鄰避效應等因素為由,回應無接辦意願,該部刻仍持續與醫院洽談設置強制治療專區事宜。
綜上,依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宣告,性侵害加害人刑後長期治療制度上有若干違憲或違憲疑慮處,應定期改善;嗣衛福部修正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第38及40條增訂相關條文,惟受處分人收治處所須與受刑人區隔之實體配套措施仍待完成,允宜積極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