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社會福利法於112年5月24日公布施行,允宜儘速完成盤點衛福部主管應研修法規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社會及家庭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社家署113年度預算案「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經費15億2,794萬9千元,計畫內容包括辦理推展社會福利綜合服務3,373萬9千元及婦女福利服務1,995萬元,其餘為補助特種基金。經查:
(一)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體制及保障國民福利,行政院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修正草案
我國各級政府多年來推展社會福利,制(訂)定各項法規及措施,隨國際趨勢、社會經濟及環境變遷滾動檢討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基於我國面臨全球化與產業轉型帶來就業型態及機會轉變、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女化衍生世代正義議題;同時家庭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構成社會發展新挑戰,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作為未來進一步推展之參據,衛福部爰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修正草案。
(二)112年5月24日公告施行,各級政府應依第30條規定配合研修或廢止所管法規,衛福部主管法規盤點時限為1年內
修正草案全文31條於112年5月5日三讀通過,同年5月24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30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復參據本院附帶12項決議中第9項決議,應於1年內檢討主管法規並完成盤點。詢據該署表示已於同年5月30日函知相關部會及各市縣政府,預計113年5月24日完成盤點。
綜上,為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政府爰制訂「社會福利基本法」,於112年5月24日公布施行。惟仍須各級政府依同法第30條配合研修或廢止所管法規,衛福部已函知各級政府,至主管法規允宜依本院附帶決議儘速完成盤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