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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0、公共化托育服務尚未普及,部分市縣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供需失衡,允宜盱衡人口特性精準配置資源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社會及家庭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社家署配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辦理「0至2歲嬰幼兒照顧」總經費為1,365億8,078萬4千元,截至112年度已編列847億4,150萬6千元,113年度預算案賡續編列304億8,327萬8千元,其中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經費135億3,550萬8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96億8,253萬5千元增列38億5,297萬3千元(增幅39.79%),主要係預計113年1月再調增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費用補助金額。經查:

(一)為協助家庭分攤幼兒照顧責任,編列預算提供公共化托育資源及托育費用補助

為回應協助家庭共同分擔幼兒照顧責任,社家署積極布建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等公共化托育資源,亦推動準公共托育機制,鼓勵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加入準公共服務。截至112年7月底止,全國共277家公設民營托嬰中心、149家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可收托1萬1,992名及1,788名嬰幼兒;另準公共托嬰中心929家及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2萬2,622人,分別可收托3萬7,609名及9萬488名嬰幼兒,量能上準公共托育資源顯高於公共化托育資源,社家署亦提供較高之托育費用補助(詳表1),以降低無法就讀公共化托育資源而選擇準公共托育資源家庭之經濟壓力,預計113年1月再調增補助金額。

(二)部分市縣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供需失衡,惟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服務時間與照顧比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具彈性

1.據衛福部資料,112年7月底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公共化托育對未滿2歲幼兒之服務涵蓋率為4.8%。進一步檢視需求情形,以0至未滿3歲嬰幼兒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而言,民眾基於收費平價及照顧品質,多偏好公共化托育資源,加之可同時登記2間或多處公共化托育服務,2至未滿3歲幼兒亦可續讀,使用部分收托名額,市縣內不同區域間幼兒需求數有別,是以都會區同時存在高額公共化托育服務候補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招生缺額(詳表2),供需失衡。

2.比較各類型資源提供服務,托嬰中心僅提供半日、日間及臨時托育(照顧比1:5、優化照顧比1:4),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服務時間為週間日上午 7 點 30 分至下午 5 點 30 分,視需要提供延托、臨時托育(照顧比1:3);居家托育人員則提供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照顧比為1:4),或全日、夜間托育(照顧比1:2)(詳表3),時間及照顧比上較彈性,得因應現代雙薪高工時家庭需求。

綜上,衛福部社家署為協助家庭分攤幼兒照顧責任,近年持續編列預算提供公共化托育資源及托育費用補助,迄112年7月底止,公共化服務涵蓋率為4.8%,且部分市縣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資源供需失衡。考量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服務時間與照顧比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彈性,爰該署允宜深化分析需求與服務品質,盱衡人口特性精準配置資源。

表1 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費用補助歷年發放標準 單位:元/每人每月

家庭類別\出生排序

公共化

(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準公共

(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

及居家托育)

第 1 名

子女

第 2 名

子女

第 3 名

以上子女

第 1 名

子女

第 2 名

子女

第 3 名

以上子女

107/8

~110/7

稅率未達 20%

3,000

4,000

6,000

7,000

中低收入戶

5,000

6,000

8,000

9,000

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7,000

8,000

10,000

11,000

110/8

~111/7

稅率未達 2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中低收入戶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11,000

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8,000

9,000

10,000

11,000

12,000

13,000

111/8

~111/12

稅率未達 20%

5,500

6,500

7,500

8,500

9,500

10,500

中低收入戶

7,500

8,500

9,500

10,500

11,500

12,500

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9,500

10,500

11,500

12,500

13,500

14,500

112/1

~112/12

一般家庭

5,500

6,500

7,500

8,500

9,500

10,500

中低收入戶

7,500

8,500

9,500

10,500

11,500

12,500

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9,500

10,500

11,500

12,500

13,500

14,500

113/1 起

一般家庭

7,000

8,000

9,000

13,000

14,000

15,000

中低收入戶

9,000

10,000

11,000

15,000

16,000

17,000

低收入戶、 弱勢家庭

11,000

12,000

13,000

17,000

18,000

19,000

說 明:109年起延長托育費用補助至 3 歲(未滿)。

資料來源:112年8月修正版「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表2 112年7月底各市縣0至未滿3歲嬰幼兒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候補及招生缺額對照表 單位:人

類別

候補數

招生缺額

人數

市縣別

人數

市縣別

超過萬人

新北市

1~100人

高雄市、臺中市、雲林縣、苗栗縣、連江縣、彰化縣、澎湖縣、臺南市、宜蘭縣、花蓮縣、新竹縣、嘉義市、屏東縣、南投縣、嘉義縣、臺東縣

6,000~7,000人

桃園市

1,000~4,500人

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

100~600人

臺南市、屏東縣、金門縣、彰化縣、基隆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雲林縣、澎湖縣

低於100人

苗栗縣、南投縣、嘉義市、新竹市、嘉義縣、連江縣、臺東縣

0

上述外之其餘市縣

候補數皆為0

5,000人~6,000人

新北市

3,000~5,000人

臺中市、高雄市、桃園市

1,000~3,000人

臺北市、臺南市、新竹市、新竹縣

100人~1,000人

彰化縣、屏東縣、苗栗縣、嘉義市、雲林縣、宜蘭縣、基隆市、南投縣、嘉義縣、花蓮縣、臺東縣

低於100人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說 明:1.公共化托育服務資源含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準公共含與市縣政府簽約之居家托育及托嬰中心。

2.部分市縣可同時登記2間或多處公共化托育服務,有部分重複情事,數據可能偏高。

3.托嬰中心收托對象為未滿2歲嬰幼兒,達2歲尚未進入幼兒園者,得繼續收托,其期間不得逾一年;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托對象為滿2足月至未滿2歲嬰幼兒為主,達2歲尚未進入幼兒園者,得繼續收托至當學年度9月1日。

資料來源:衛福部,本中心彙製。

表3 0至2歲(未滿)各類別托育資源提供服務與照顧比對照表

項目

居家托育人員

托嬰中心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規定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6及7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及11條

110年3月版「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

提供服務類型

1.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6小時以內。

2.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6小時且在12小時以內。

3.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16小時。

4.夜間托育: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不超過12小時。

5.延長托育:延長前4款所定托育時間之托育。

6.臨時托育:前5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服務。

1.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6小時者。

2.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6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者。

3.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不得逾前2項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 7 點 30 分至下午 5 點 30 分為原則,得視需要提供延托服務或臨時托育服務。

法定照顧比

1.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1:4,其中未滿2歲者至多2人。

2.全日或夜間托育:1:2。

1.1:5

2.優化照顧比為1:4

1: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及社家署網頁,本中心彙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