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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不含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及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六、菸害防制法業於112年間修正公布施行,允宜加強菸害防制宣導及強化查處違法行為,以維護國民健康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不含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及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芝穎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13年度預算案「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編列菸害防制工作12億6,449萬5千元,補助地方菸害防制工作、提供多元化戒菸服務、營造無菸支持環境及辦理菸害教育宣導等。經查:

(一)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據以管制新類型菸品

近年國健署持續推動菸害防制工作,18歲以上成人吸菸率業由97年之21.9%下降至109年之13.1%,惟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興起,已成為我國菸害防制重大議題,且據國健署網站公布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中、高中職學生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由107年之1.9%及3.4%,上升至110年之3.9%及8.8%,各增加2個及5.4個百分點(詳表1)。政府為保護兒童青少年免於菸害,業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菸害防制法,並自同年3月22日施行,其修法7大重點包括:

1.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2.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類型菸品(如加熱菸),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經審查通過,始得製造、輸入。另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須併同送審,若經核定通過,管制事項包括: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禁止特定之促銷或廣告行為;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任何人不得供應予未滿20歲之人。

3.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

4.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50%。

5.菸品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

6.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

7.加重罰責。

表1 103至110年國中、高中職學生電子煙使用率統計表 單位:%

年度

國中學生

高中職學生

整體

男生

女生

整體

男生

女生

103

2.0

2.4

1.6

2.1

2.5

1.6

104

3.0

4.0

1.8

4.1

5.8

2.1

105

3.7

4.9

2.5

4.8

6.6

2.7

106

2.5

3.3

1.6

4.5

6.4

2.2

107

1.9

2.8

1.0

3.4

4.7

1.8

108

2.5

3.8

1.1

5.6

8.6

2.2

110

3.9

4.5

3.3

8.8

10.8

6.6

說 明: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自108年起改為2年辦理一次,民國雙數年辦理調查,109年非調查年度。103年起納入電子煙題目。

資料來源:整理自國健署公布之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

(二)101至111年依菸害防制法執行稽查次數大幅減少,允宜賡續依新修正法令加強查處違法行為,以維護國民健康

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網站公布之執行菸害防制法稽查處分成果,地方衛生局依菸害防制法執行稽查次數由101年度之532萬餘次概降至111年度之278萬餘次,降幅達47.67%,且110至111年度地方衛生局執行稽查次數僅介於273萬餘次至278萬餘次之間,較101至109年度平均稽查次數410萬餘次,減少132萬餘次至137萬餘次,減幅逾3成;另處分件數則由101年之8,384件降至111年度之5,377件,降幅為35.87%。又依各稽查項目相較,近10年(101至111年)處分件數除104年度以「未滿18歲吸菸」項目處分件數居首位之外,其餘年度均以「於禁菸場所吸菸」項目處分件數排名第一、次為「未滿18歲吸菸」項目、第三則為「禁菸場所未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項目,且其中「禁菸場所未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之處分件數,由101年度之523件增加至111年度之738件,亟待研謀善策以遏止其違法行為。

另國健署與地方衛生局自菸害防制法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以來,業就電子煙及加熱菸部分,加強違法產品廣告、販賣等監測及稽查,經統計截至112年8月30日止,中央及地方合計監測或稽查1萬3,784家件次,疑似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數計2,413件,含電子煙2,096件(占比86.86%)、加熱菸182件(占比7.54%)、使用電子煙或加熱菸106件(占比4.4%)、其他29件(占比1.2%),已完成行政程序並開立處分書共計237件,裁罰金額計1,647萬元,執行期間僅5個月餘,違法查處情形已較國健署公布之111年度各地方衛生局電子煙稽查成果計裁罰1,403件、545萬3千元大幅增加,顯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平臺等營業、販售或廣告宣傳之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含加熱菸)仍甚多。國健署與地方衛生局允宜賡續加強監測及稽查違法行為,以強化菸害防制力道,維護國民健康。

表2 101至111年執行菸害防制法稽查處分成果統計表 單位:次;件

年度

總計

未滿18歲吸菸

於禁菸場所吸菸

禁菸場所未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

稽查次數

處分件數

稽查次數

處分件數

稽查次數

處分件數

稽查次數

處分件數

101

5,328,644

8,384

533,396

2,989

986,140

4,594

1,052,862

523

102

4,381,087

7,537

499,980

2,584

707,342

4,169

739,897

506

103

4,297,098

8,207

431,137

3,060

729,006

4,234

667,708

517

104

3,740,943

8,627

382,077

3,795

642,573

3,546

599,149

653

105

3,602,080

8,158

345,353

3,275

679,749

3,887

631,734

429

106

4,580,947

7,085

478,073

2,045

732,472

4,145

695,757

379

107

3,662,024

6,891

373,001

2,251

646,421

3,498

616,785

583

108

3,881,128

7,568

398,680

2,188

658,383

3,936

633,902

829

109

3,506,576

5,980

335,377

1,808

608,768

3,144

570,361

698

110

2,733,892

5,329

280,151

1,799

528,087

2,607

459,025

630

111

2,788,713

5,377

270,784

1,431

553,399

3,021

444,251

738

說 明:本表僅節錄111年度執行菸害防制法稽查次數與處分件數總計及前3大分類項目。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網站\衛生福利公務統計\執行菸害防制法稽查處分成果報告。

綜上,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已逾半年,透過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以及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等多項管制策略,期強化保護各階段兒少健康,國健署允宜聯合地方衛生局依新修正法令賡續加強查處違法行為,持續推動菸害防制工作,以維護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