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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因應112年修正菸害防制法及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允宜加強宣導並督促菸品業者提升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國民健康署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國民健康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芝穎

國健署113年度預算案歲入編列143萬8千元,包括罰款及賠償收入117萬6千元、財產收入16萬5千元及其他收入9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12萬3千元(增幅9.35%),主要係增列菸品資料申報義務人違反菸害防制法等之罰鍰收入。經查:

(一)109至111年度菸品資料申報義務人違反菸害防制法之罰金罰鍰逐年增加

國健署近3年度(109至111年度)歲入決算數介於264萬3千元至599萬6千元間(詳表1),其中罰金罰鍰收入110及111年度決算數各為120萬元及200萬元,較109年度各增加3倍及5.67倍,係因菸品資料申報義務人違反菸害防制法等裁罰件數逐年增加,109至111年度罰鍰件數分別為3件、12件及20件,每件均罰鍰10萬元;至112及113年度預算估計罰鍰件數則各為10件及11件、每件罰鍰10萬元,計編列100萬元及110萬元。

表1 109至113年度歲入預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109年度

決算數

110年度

決算數

111年度

決算數

112年度

預算數

113年度

預算案

合計

2,886

2,643

5,996

1,315

1,438

罰款及賠償收入

2,349

1,872

3,545

1,066

1,176

罰金罰鍰

300

1,200

2,000

1,000

1,100

一般賠償收入

2,049

672

1,545

66

76

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537

771

2,451

249

262

資料來源:國健署提供。

(二)配合112年2月菸害防制法修正,於同年3月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允宜加強宣導並督促菸品業者提升申報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鑑於菸品之成分、添加物及燃燒後之排放物具有成癮性及有毒性,為使菸品資訊公開透明化,衛生福利部前於96 年7月間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8條及第25條增訂菸品業者應申報菸品相關資料,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另於97年12月間訂定發布菸品資料申報辦法,並於101年修正部分條文,明定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菸品成分、添加物、排放物及其已知毒性資料、申報項目之檢驗、申報之方式及時間等事項。

嗣配合菸害防制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為使菸品資料申報程序及後續審查更趨周延,並將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納入規範,爰衛生福利部於同年3月22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全文10條。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之申報義務:明定國內製造之菸品由製造業者申報,國外製造之菸品由輸入業者申報;明定申報時應填具表件,包含菸品基本資料、成分、添加物及排放物,並參採國際作法將應申報之菸品排放物由原列7項增加至20項。

菸品資料申報之時程:明定業者首次製造、輸入或新列入菸品品項之申報義務,應於依菸酒稅法及菸害防制法規定完納稅捐次日起30日內辦理;增定異動申報應於事實發生日30日內辦理;增定已停止製造或輸入達2年以上之菸品,同一業者再行製造或輸入時,應辦理首次申報。

免申報之情形:明定供品管試驗用途,無商品化包裝、非供販賣且於菸品容器明顯標示其用途者等3款情形,業者得免申報。

因109至111年度菸品申報違規情形有增加趨勢,且112年分別於2月及3月間修正菸害防制法及菸品資料申報辦法,並於上開申報辦法中納入菸品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查、資料管理及檢查(驗)作業等細節性、技術性規範,俾提高行政效率,爰國健署允宜加強宣導並督促菸品業者提升申報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以確保菸品資訊公開透明,降低對消費者健康之危害。

綜上,國健署依據菸害防制法及菸品資料申報辦法辦理業者菸品申報資訊相關審查業務,鑑於109至111年度菸品申報違規情形有增加趨勢,且112年分別於2月及3月間修正菸害防制法及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允宜加強宣導並督促業者提升申報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提升菸品資訊公開透明度,降低對消費者健康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