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會113年度預算案「海洋業務-綜合規劃管理」編列1,682萬4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953萬元增加729萬4千元(增幅76.54%),係辦理海洋法令研審及法制推動等業務。經查:
(一)迄112月8月底,海洋3法僅完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立法
1.海委會為符合海洋基本法第4條第2項、第9條及第13條等對於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之規範要求,自108年底分別進行海域管理法草案、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及海洋保育法草案等海洋3法之立法工作;歷3年餘,迄112月8月底僅完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立法,至海域管理法草案、海洋保育法草案等2法仍於行政院討論中(詳表1)。
2.海委會表示有關海域使用空間需納入規範制定之海域管理法草案,刻評估朝「國土一體,海陸分治」方向規劃,原則上陸地與海洋分由內政部與海委會管理,及地方政府分權執行,惟所涉層面廣大尚於研議中;又海洋保育法已提出條文修正建議經行政院112年6月26日召會審議完竣,規劃提行政院院會討論;另112年6月21日甫經總統公布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目前由海委會研擬海洋產業之定義等基礎作業,待行政院正式發布施行日期。
表 1 迄112年8月底海洋3法之法制作業情形表
法案
海域管理法草案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海洋保育法草案
緣起
因應再生能源及遊憩等海域使用興起,與漁業、航運等既有使用,衍生空間重疊使用情形。
海洋產業具有複合性特色,且相關規範散見於多部法律,有必要制定具有整合規範效力之專法,以收政策統合及事務協調之效。
為擴大保育海洋生物,強化規範及整合海洋保護區之相關作為,並有效執行海洋生物復育。
依據
海洋基本法第4條第2項
海洋基本法第9條
海洋基本法第13條
辦理情形
行政院於109.8.18審查並請海委會釐清海域管理架構及確認海域空間規劃採取之策略,海委會爰重新擬具草案並於111.1.28函送行政院審議,同年度行政院召開3次審查會議,決定朝「國土一體,海陸分治」方向規劃。
嗣經海委會續行跨部會、中央與地方意見整合、專家學者及產業界(離岸風電)意見諮詢,刻修正研析報告,並預定於9月提送行政院。
1.行政院112.2.2函請立法院審議。
2.立法院院會112.5.26三讀通過。
3.總統112.6.21令公布。
1.行政院政委111.5.26召會審查完竣。
2.海委會112.2.16、5.24邀集環保團體召開海洋保育相關議題座談會。
3.海委會112.5.11邀集離岸風電業者召開「海洋保育法相關議題交流座談會」及「海洋保育法草案學者諮詢會」。
4.離岸風電業者及學者專家座談後,提出條文修正建議於112.6.19函報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112.6.26召會(第4次會議)審議完竣,嗣依審查結論完成修正及整理於112.6.30陳報行政院。
資料來源:海委會。
(二)已公布尚未定施行日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有關產業內容與範圍界定,亟待完成
1.依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產業,包含海洋能源、海洋生物科技、海洋非生物資源及海洋礦資源等16項產業,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據此,前揭海洋產業範疇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定後,權責機關始能據以推動相關產業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
2.有鑑海洋產業龐雜多元,業務涵蓋航運、漁業、海洋觀光及工程等面向,所涉業務主管機關眾多,海委會初步盤整16項海洋產業內容、範圍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表2,迄112年8月底止,刻正整合內部意見,擬邀集有關機關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確認相關內容是否妥適,取得各部會共識後,再報請行政院擇日發布施行。
表2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2項所訂16項海洋產業內容及範圍之初步盤整表
產業
內容及範圍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盤)
目的事業主管相關法規(初盤)
1.海洋能源
從事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及離岸風電等海洋能源開發之行業。
經濟部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2.海洋生物科技
以生命科學知識與技術為基礎,利用海洋生物資源進行製造或提升產品品質之行業。
從事利用海洋生物科技研發之成果,於食藥品應用之行業。
1.經濟部
2.衛生福利部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
3.海洋非生物資源
從事海洋深層水、土石及其他非礦資源開發之行業。
經濟部
土石採取法
4.海洋礦資源
從事海洋礦物資源之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行業。
經濟部
礦業法
5.海洋漁業
從事採捕海洋水產動植物及其海洋水產品加工、運銷、漁具生產之行業。
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在海上或載客登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行業。
農業部
漁業法
6.海洋文化
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定16項文化創意產業涉及海洋部分。
文化部、經濟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7.海洋運動
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所定13項運動產業涉及海洋部分。
教育部、文化部、交通部、內政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8.海洋觀光及遊憩
從事海洋觀光設施經營、提供從事海洋遊憩活動服務之行業。
交通部
發展觀光條例
9.海洋遊艇及其他船舶、載具
從事各類船舶、浮具、水下載具之設計、建造、維修之行業。
經濟部
產業創新條例
10.海洋運輸及輔助
從事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船舶理貨、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港埠管理、港區內工作船及拖駁船經營、引水等之行業。
交通部
航業法
11.海洋養殖
從事海洋水產動植物養殖及其海洋水產品加工、運銷、漁具生產之行業。
農業部
漁業法
12.海洋監測
從事海洋環境品質之物理性、化學性及生物性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之行業。
環境部
海洋污染防治法、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13.海洋測繪
從事海洋地形測量及製圖之行業。
內政部
國土測繪法
14.海洋資訊服務
從事海洋產業發展所需之軟體開發、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分析、系統整合等服務之行業。
數位發展部
產業創新條例
15.海洋工程
從事海洋工程技術顧問之行業。
指在海洋從事相關營繕工程之行業。
有關從事海洋空間開發利用之相關行業
公共工程委員會
內政部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營造業法
16.海洋環境保護
從事提供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維護等相關服務之行業。
海洋委員會
海洋污染防治法
備註:相關產業及內容係海委會初步盤整結果,仍需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確認。
資料來源:海委會。
綜上,為打造生態、安全、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等,海洋基本法108年11月20日公布實施,該法第16條第1項明定2年內各級單位應修訂相關法規;惟迄112年8月底,海洋3法僅完成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之立法,又已公布未定施行日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尚待界定有關產業之內容與範圍,允宜賡續精進完成,以利海洋業務之推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