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會113年度預算案「海洋業務-國際發展作業」項下編列推動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含BBNJ協定)等經費223萬5千元。經查:
(一)BBNJ協定內容概述
1.近年有關「國家管轄外區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BNJ)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和永續利用成為海洋治理新興議題,主要原因包括人類傳統活動對海洋環境及其資源所造成之破壞(如海運、資源與能源開採等)產生污染行為,全球暖化造成海洋酸化而威脅海洋生物多樣性,暨近年各國及生物科技產業發現「海洋基因資源」(Marine Genetic Resources,MGRs)有極大應用潛力,亟對海洋基因資源進行探採與開發等。
2.「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協定」(BBNJ協定)係聯合國為有效處理「國家管轄外區域–公海」於海洋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之治理缺口(條約制定前,各國皆有公海捕魚與航行自由等權利),自2018年起陸續召開多次政府間大會進行條約文字談判,並於2023年6月19日正式通過,該協定涉及4大議題包括:1.包含惠益分享在內之「海洋基因資源」養護及永續利用。2.「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MPAs)等以區域為基礎之管理工具。3.海洋環境影響評估。4.能力建構及海洋技術移轉。
(二)研議BBNJ協定之相關成果
1.海委會表示,該會於107年4月28日成立,應外交部邀請參與BBNJ協定磋商,嗣因疫情影響,延至111年3月、8月始正式參與聯合國第4次、第5次政府間會議磋商。又為適時掌握BBNJ協定之訂約動態,自109年起與國立中山大學合作,並召開相關因應研商會議(詳表1)。
2.依112年8月15日最近1次會議重要結論如下:(1)為避免造成我國單方面宣稱遵約,僅有義務而無權益之情況,我方可透過國家海洋白皮書方式,表達我方對於BBNJ協定之肯認(recognize)立場。(2)評估建立BBNJ應處指引:針對締約方提案劃設公海保護區之「個案」時,區分對外回應機制,及對內統合協調機制之回應時點、主政單位、分工等細部程序性規範,引導相關部會啟動應處措施。(3)各部會主管之作用法是否須配合調修:建議先觀察締約國之內國法化實踐後再評估我國是否跟進。
表1 迄112年8月底海委會研議BBNJ協定之相關成果
時間
會議主題
110.10.20
召開「BBNJ協定(草案)與環境影響評估議題」研究團隊工作小組會議
111.10.28
召開「推動我國海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探討」專家學者座談會
112.4.25
召開「聯合國BBNJ協定草案之影響與因應」專家學者諮詢座談會
112.5.30
召開「聯合國BBNJ協定草案-海洋環境影響評估專章內國法化」行政機關諮商會議
112.7.4
召開「聯合國BBNJ協定草案-海洋保護區等以區域為基礎之管理工具」專家學者座談會
112.8.15
召開「聯合國BBNJ協定草案-海洋保護區等以區域為基礎之管理工具」行政機關諮商會議
資料來源:海委會。
(三)BBNJ協定對我國海洋事務之可能影響不小,所涉部會眾多,宜預擬具體應處對策
1.BBNJ協定對我國海洋事務之可能影響,包括我國未來海洋科學研究與醫藥生技產業鏈之發展、我國公海商業漁捕利益、倘進行海洋環境評估影響之成本、海洋外交政策與作為等;又海委會經召開跨部會會議初步盤點,BBNJ協定4大議題涉及部會業務包括國科會、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交通部、外交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影響層面不小(詳表2)。
2.有鑑目前BBNJ協定尚未生效,允宜審慎盤點我國涉海部會可能受影響之相關法規,並檢視相關作業流程,如劃設公海海洋保護區、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估等可能對既有活動、行為或機制等產生之衝擊,預擬具體應處對策。
表2 BBNJ協定對我國海洋事務之可能影響暨涉及部會業務一覽表
議題
對我國海洋事務之可能影響
涉及部會
海洋基因資源
海洋遺傳資源之取得與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BS)機制有可能影響我國未來海洋科學研究與醫藥生技產業鏈之發展。
海洋科學研究(國科會主管)、智慧財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管)、生物科技與製藥(衛生福利部主管) 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作用法。
海洋保護區等
公海海洋保護區之劃設風潮一旦出現,我國所參與或加入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以及我國公海商業漁捕利益亦有可能受到影響。
漁業捕撈活動(農業部主管)、海底電纜舖設(內政部主管)、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國科會主管)、我國海洋保護區與國際接軌(內政部、農業部、海洋委員會等主管) 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作用法。
海洋環境影響評估
在「海洋環境影響評估」中,強調「累積衝擊」對於海洋環境之影響,一旦公海環評成為各國義務時,相關用海活動或行為是否需要進行海洋環評,會對我國公私部門構成相當大之條約遵守成本。
深海採礦活動、海洋能源開發(經濟部主管)、鋪設海底電纜(內政部主管)、航運活動(交通部主管)、海洋科學研究(國科會主管)、海洋污染防制及海洋環境 (海洋委員會主管)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作用法。
能力建構及海洋技術移轉
「能力建構及海洋技術移轉」涉及海洋外交之政策與作為,如何能在我國艱困之外交現況下達成,將有賴外交部與各涉海部會合作,方能展現我國在海洋治理之成效。
國家科學發展(國科會主管)、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外交部主管)、原住民族(原住民族委員會)、技術移轉(經濟部主管)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作用法。
資料來源:海委會。
綜上,聯合國193個成員國於112年6月19日通過「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協定」(BBNJ協定),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恐對我國現行海洋治理產生影響,允宜審慎盤點我國涉海部會相關法規及作業機制,預擬應處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