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113年度預算案於「空運管理業務」項下新增編列辦理「亞洲創新育成中心發展計畫-建立驗證與法規諮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驗證諮詢中心」)第1年經費1,720萬元,經查:
(一)整體計畫概述
配合政府落實「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之國防及戰略產業,加速推動我國遙控無人機產業發展,使產業朝向亞太遙控無人機製造中心願景邁進,行政院於112年8月核定由經濟部工業局提報「亞洲創新育成中心發展計畫」(以下簡稱亞創中心),其中民航局負責「建立驗證與法規諮詢服務中心」分項計畫,總經費6,880萬元,期程自113至116年度,將亞創中心檢驗辦公室,擴增為驗證諮詢中心,建立常駐驗證與法規諮詢服務人力,以因應進駐業者日益增加之檢驗案需求。驗證諮詢中心經費需求如表1。
表1 亞洲創新育成中心發展計畫-建立驗證與法規諮詢服務中心經費需求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項目
總經費
113年度
預算案數
以後年度
需求數
1.擴增檢驗能量
46,200
12,000
34,200
2.研析國際法規及研提法規/指引文件修正建議案
22,600
5,200
17,400
合計數
68,800
17,200
51,600
資料來源:民航局112年9月11日提供資料及「亞洲創新育成中心發展計畫(1/4)」核定版;本中心整理。
(二)因應遙控無人機與日俱增檢驗需求,允宜妥善規劃人力培育,方能如期如質完成檢驗
民航局113年度於「驗證諮詢中心」項下新增編列委託國內專業機構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費用1,200萬元(詳表1)。據民航局統計,截至112年9月10日,國內註冊在案之遙控無人機共有4萬1,746架,其中市售3萬3,836架(占81.05%)、自製7,910架(占18.95%)。為確保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及可靠,原僅針對較複雜之25kg以上遙控無人機進行檢驗,其檢驗方式分為:1.市售之機型,須通過型式檢驗;2.自製研發之機型,須通過特種實體檢驗。嗣行政院指示113年起2kg以上市售機種皆須通過檢驗,再者未來將朝向150kg以上大型載貨機型及多用途之小型遙控無人機兩極化發展,隨著遙控無人機數量持續增加,檢驗機型亦將隨之增加(詳表2),其中型式檢驗期程約8-12個月,特種實體檢驗期程約6-8個月,尚須視業者經驗及案件複雜度而定其檢驗期程,爰為提供國內遙控無人機業者檢驗之需求,亟需增加審驗能量。
由於檢驗遙控無人機製造、設計或改裝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範,包括:飛行性能、結構強度、動力系統、導控系統、通訊系統及地面站系統等,原有人力已無法因應與日俱增之檢驗需求,為配合政策之執行,擴增亞創中心檢驗人力,就地協助進駐業者辦理檢驗業務,以縮短檢驗時程,惟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具高度專業及技術性,允宜妥善規劃人力培育,以如期如質完成檢驗工作。
表2 近年遙控無人機檢驗機型辦理情形表〔含「驗證諮詢中心」4年期(113至116年)之預估數〕
機型
年度
150kg以上
大型遙控無人機
25kg-150kg
中型遙控無人機
15-25kg
小型遙控無人機
2-15kg
小型遙控無人機
109年度
無
型式檢驗:4型
特種實體檢驗:5型
共計9型
無
無
110年度
無
型式檢驗:1型
特種實體檢驗:3型
共計4型
無
無
111年度
無
型式檢驗:2型
特種實體檢驗:7型
共計9型
無
無
112年
無
型式檢驗:2型
特種實體檢驗:7型
共計9型
無
無
113年
(預估)
特種實體檢驗:5型
型式檢驗:4型
特種實體檢驗:1型
共計5型
型式檢驗:13型
型式檢驗:22型
114年
(預估)
型式檢驗:1型
特種實體檢驗:6型
共計7型
型式檢驗:5型
特種實體檢驗:1型
共計6型
型式檢驗:15型
型式檢驗:24型
115年
(預估)
型式檢驗:6型
特種實體檢驗:1型
共計7型
型式檢驗:5型
特種實體檢驗:1型
共計6型
型式檢驗:17型
型式檢驗:26型
116年
(預估)
型式檢驗:6型
特種實體檢驗:1型
共計7型
型式檢驗:5型
特種實體檢驗:1型
共計6型
型式檢驗:20型
型式檢驗:28型
說 明:型式檢驗期程約8-12個月,特種實體檢驗期程約6-8個月,尚須視業者經驗、配合度及案件複雜度而定。
資料來源:民航局112年9月11日提供資料。
(三)因應新科技運用,允宜掌握國際最新發展,以提升技術審查效能
民航局113年度於「驗證諮詢中心」項下編列辦理研析國際法規與辦理檢驗專業研討會等相關經費520萬元(詳表1),係因該局在亞創中心主要任務是針對進駐業者技術發展需求,提供驗證及法規諮詢服務,由於遙控無人機為新興高科技產業,應用日廣,且時有因操作不當致人受傷、或是違規於機場四周施放,致影響飛航安全、資安及隱私保護等問題。自「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航法)增訂第九章之二遙控無人機專章,對於遙控無人機器材及人員管理、活動區域、操作限制及罰則等均有相關規定,另依民航法第99條之17授權規定訂定其子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均自109年3月31日起施行,提供相關管理規範之依據,惟遙控無人機應用日趨廣泛,與新興科技包括人工智慧、感測技術等進行更緊密整合,允宜滾動檢討相關法規配套措施,並提升技術審查效能,期能順利與國際接軌。
綜上,民航局113年度新增編列辦理「亞洲創新育成中心發展計畫-建立驗證與法規諮詢服務中心」經費1,720萬元,按遙控無人機之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飛航安全及產業發展,為使遙控無人機在限制與發展之間取得平衡,該局允宜妥善規劃人力培育,增進檢驗量能,並隨時掌握國際最新技術及監理規範,完備國內法制環境,使國內遙控無人機業者產品水準與國際接軌,俾增加拓展國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