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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及文化資產之保存再利用,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允宜妥謀文化資產永續財源機制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文化部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二、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及文化資產之保存再利用,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允宜妥謀文化資產永續財源機制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江穗美

文化部113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億8,513萬8千元,辦理工作內容含括文化政策規劃及法規研修。經查:

(一)近年文化資產數量逐年成長,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沉重

1.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66條規定,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及古物。復依文化基本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國家應就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與防災,提供專業協助及技術支援,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文化資產屬公有者,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屬私有者,國家得依法規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爰此,政府之文化資產相關財務需求包含政府對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限制之補償需求,以及指定登錄後之修復支出、修復後之維護管理與活化再利用等經費需求。

2.我國105年有形文化資產計2,348處、5種、1,644案,無形文化資產463項,逐年遞增至112年6月底有形文化資產2,963處、12種、2,443案,無形文化資產659項,水下文化資產6處 (詳表1),政府財政負擔隨文化資產數量之增加日益沉重。

表1 105年至112年6月底文化資產數量統計表

文資類型

單位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截至6月底

古蹟

879

909

938

967

986

1,014

1,034

1,027

歷史建築

1,327

1,401

1,421

1,564

1,611

1,666

1,707

1,726

紀念建築

-

-

-

-

14

17

18

18

聚落建築群

13

13

14

16

19

21

21

22

史蹟

-

-

-

-

2

2

6

6

文化景觀

60

62

66

70

75

77

77

77

考古遺址

47

47

49

51

50

51

55

55

自然地景

22

22

23

23

28

31

32

32

小計

2,348

2,454

2,511

2,691

2,785

2,879

2,950

2,963

自然紀念物

5

5

5

4

6

9

12

12 

古物

1,644

1,793

1,916

2,103

2,292

2,433

2,420

2,443

傳統表演藝術

項(案)

165

167

173

183

188

197

202

205

民俗

144

147

158

170

173

194

207

207

口述傳統

-

-

2

6

6

6

6

6

傳統工藝

項(案)

154

156

166

176

198

211

229

237

傳統知識與實踐

-

-

3

-

-

3

4

4

小計

-

463

470

502

535

565

611

648 

 659

水下文化資產 

0

2

6

6

6

6

6

6

資料來源:文化部及農業部提供。

(二)公有文化資產數量將續增,其委外營運面臨誘因不足問題,維護管理及修復利用財源仰賴政府

105年度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新增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爰可預期公有文化資產數量將逐漸成長。目前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活化再利用主要係由管理機關及所有人編列維護管理經費,以及主管機關補助。按現行制度,公有文化資產雖可委外經營,惟因租約與允許使用範圍等須依法令規範辦理,並符合文化資產價值與使用上之特殊限制,然眾多建物類型之文化資產區位及相關維護營運成本未具收益價值,致委外經營面臨誘因不足問題。綜前所述,公有文化資產數量將漸增,政府修復及維護管理負擔恐益增。

(三)現行提供私有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維護管理資源之補償方式尚存執行困難

依司法院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解釋,歷史建築物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有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規定。據文化部說明略以,已就前開解釋詢洽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意見,並已研擬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

迄112年6月底私有之有形文化資產1,177處及494案,為數可觀,其中以歷史建築678處、古物494案及古蹟467處居數量前三大者。私有文化資產保存與管理維護為所有權人承擔,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提供輔助或補助。現行政府對私有文化資產之補償方式包含政府補助維修經費、徵收價購、容積移轉、持有稅賦(房屋稅及地價稅)及遺產稅減免等。其中稅賦減免雖減輕所有人負擔,惟此等規定,或屬量能課稅原則之具體呈現,或縱具稅捐優惠之性質,均難謂係相當之補償,且所有人仍需自籌維護管理經費。另其餘補償方式雖可提供私有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維護資源,惟存有執行窒礙之處。以政府補助及徵收價購之方式而言,政府囿於財政困窘而難以有充裕資金挹注。另容積移轉之補償方式因容積需求較高者主要為房地產交易較熱絡與高樓建築普及地區如6都與新竹市,尚非每一市縣均有容積移轉需求,且容積移轉來源眾多(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水利地等),文化資產如私有古蹟及考古遺址之容積移轉尚需經維護或修復再利用計畫審議核定,致文化資產於容積移轉市場上競爭力不足。

綜上,近年文化資產數量逐年增長,政府維護管理及活化再利用財務負擔日益沉重。現行就私有文化資產之權能受限補償,以及修復與營運經費等財務需求雖已有相關措施,惟其中如引進民間資源之委外營運、容積移轉等執行存有困難,而政府補助、徵收價購均囿於財政窘困而難以有充裕資金挹注。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及文化資產保存,並兼顧政府財政負擔,允宜檢討改善現行補償措施,引進民間資源,建立文化資產長期永續之財務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