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宜儘速就文化發展基金會計制度陳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俾利健全基金運作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文化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允宜儘速就文化發展基金會計制度陳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俾利健全基金運作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方淑玄
文化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8,073萬1千元,包含「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設置公共藝術提撥收入」7,649萬5千元、「財產收入-利息收入」423萬6千元;編列基金用途5,405萬3千元,包含「辦理公共藝術相關計畫」1,021萬1千元、「傳統工藝、美術等購藏計畫」2,500萬元、「多元文化友善平權推動計畫」1,444萬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440萬2千元。
依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次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各類會計制度程序規定略以,中央政府各機關、基金之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訂定或修正時,應檢附會計制度草案或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並由主計總處主計會議審議通過後核定頒行。詢據文化發展基金表示,刻正參據業務面相關資料等研擬會計制度,迄112年9月底止尚未陳報主計總處核定。
綜上,鑑於文化發展基金自112年1月1日起依文化基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正式設立運作,允宜儘速就文化發展基金會計制度陳報主計總處核定,俾利健全基金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