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所屬輻偵中心隨核安會之改制降為四級機關,其分預算所列計畫承辦單位仍以「組」定名,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未合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六、所屬輻偵中心隨核安會之改制降為四級機關,其分預算所列計畫承辦單位仍以「組」定名,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未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核安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案歲出30億1,161萬8千元,包含核安會29億2,409萬1千元及所屬輻偵中心8,752萬7千元,惟觀輻偵中心分預算所列計畫之承辦單位係以「組」定名,與法未合,說明如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四級機關內部業務單位定名為「科」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5條之規定,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其中一級內部單位名稱於三級機關定名為「組」,於四級機關則定名為「科」;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換言之,四級機關之內部單位以「科」定名,若業務繁重者可於「科」下設「股」辦事,而「組」係使用於三級機關之內部一級單位。

(二)核安會業改制為相當中央三級機關,輻偵中心應隨之降為四級機關,惟其內部業務單位名稱仍沿用「組」,與法未合

核安會所屬輻偵中心原係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設置,隸屬於原能會,為中央三級機關,內部設有環境偵測組、輻防稽查組及資訊劑量組,掌理環境輻射偵測及放射性性分析、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環境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發展等事項,並編製單位預算送本院審議。惟隨核安會改制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轄下輻偵中心隨同降為四級機關,其113年度預算案係以核安會之分預算編製,然觀該中心分預算所列執行「臺灣地區環境輻射偵測」、「台灣周邊海域海水氚監測」及「輻射偵測技術建立及新世代智慧輻射監測站計畫」之承辦單位仍分別以「環境分析組」、「監測技術組」及「劑量評估組」等屬中央三級機關內部單位適用之名稱「組」定之,與核安會內部單位之「綜合規劃組」、「核安管制組」、「輻射防護組」、「保安應變組」及「核物料管制組」同以「組」定名,核與前開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未符。

綜上,隨核安會改制為相當中央三級之獨立機關,其113年度單位預算案所列內部業務單位名稱業由「處」改為「組」,然其轄下輻偵中心雖隨同降級為四級機關並改以分預算型態編製預算書表,惟其內部單位仍維持以三級機關使用之「組」定名,與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未合,允宜檢討修正,並應配合112年9月27日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之施行,依法定程序廢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