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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核一廠及核二廠已停機進入除役階段,惟「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在與公眾溝通部分仍缺乏整體性策略目標,允宜積極促請台電公司辦理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七、核一廠及核二廠已停機進入除役階段,惟「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在與公眾溝通部分仍缺乏整體性策略目標,允宜積極促請台電公司辦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核安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案於「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計畫之「核設施安全管制」工作編列5,928萬2千元,係為辦理核設施安全與維護之管制、核電廠運轉與除役安全管制及獨立驗證技術發展所需經費。經查:

(一)核一廠及核二廠已陸續進入25年除役期,核安會負責台電公司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管制工作

我國三座經核准營運之核能發電廠,其運轉執照將分別於107年至114年間屆期,設施經營者台電公司已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於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3年前向原能會(112年9月27日改制為核安會,以下同)陸續提出除役計畫,該會並分別於108年7月及109年10月核發核一廠除役許可、審核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將俟環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完成後取得除役許可),該兩座核電廠已陸續進入25年除役階段,而對其高放射性廢棄物之最終處置,台電公司業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第49條第1項,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於93年提報「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初版)」,經原能會審查核定後由其管制執行情形,嗣後該公司並依規定每4年檢討修正,該會業於112年9月出具111年修訂版之審查報告,並要求台電公司依其審查意見切實辦理。

(二)台電公司執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目前處於第2階段之「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117年)」

依歷次原能會審查通過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所載,全程計畫係自94年起迄至144年完成處置場之建造,期間計分為「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階段(94年~106年)、「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階段(107年~117年)、「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階段(118年~127年)、「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階段(128年~133年)及「處置場建造」階段(134年~144年)等5個階段,台電公司業完成第1階段工作,並提出「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而第2階段之目標係預計於117年底完成候選場址調查區域之調查與評估,並建議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

據監察院於111年9月間對台電公司執行前開最終處置計畫之調查報告指出,地下實驗室係國際原子能總署(下稱IAEA)建議於場址調查及評選階段之安全論證,我國要達到117年之里程碑,考慮地下實驗室比安全論證更重要,惟該公司於101年4月因地方反對而停止「地質實驗試坑」建置計畫,並於嗣後修訂之計畫書中刪除地質實驗試坑相關內容,恐使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因欠缺地下實驗室驗證而難以續行,導致該公司自94年起所作之一切調查研究終將空轉。

(三)依監察院之調查報告及原能會對台電公司所提「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之審查結果,均指出公眾溝通為計畫成敗之關鍵,然該公司尚乏整體策略目標

綜觀原能會審查「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107年修訂版)」、「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111年修訂版)」之審查結論、該會對台電公司111年度執行該最終處置計畫成果之審報告及前開監察院之調查報告,均指出公眾溝通攸關計畫之成敗,摘述如下:

1.原能會審查「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107年修訂版及111年修訂版之審查結論: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已進入第二階段,本階段4項重要里程分別為:(1)114年完成處置場概念設計;(2)115年完成候選場址之特性調查與評估;(3)116年完成選場址功能/安全評估技術之建立;(4)117年底提出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因核廢料設施為高度鄰避設施,國內核廢處置主要困難在於民眾溝通及核廢場址選址問題,因此公眾溝通為現階段工作推動之關鍵,台電公司應就過去推動經驗,並參照國際間高放處置設施選址成功經驗,如芬蘭、瑞典及法國等,積極檢討核廢料設施選址之社會溝通機制,擬訂公眾溝通整體策略目標,據此規劃各年度公眾溝通項目內容,以達成現階段計畫目標。

2.原能會對台電公司111年度執行該最終處置計畫成果之審報告:台電公司111年度實際辦理內容,相較於高放處置計畫書及技術建置計畫之規劃均明顯不足,有多項技術建置工作未執行;公眾溝通為高放處置計畫推動成功之關鍵,該公司溝通作法多年來均缺乏整體策略目標,建議持續檢討溝通成效評估指標,具體規劃符合本階段之公眾溝通行動方案並切實執行。

3.監察院於111年9月間對台電公司執行前開最終處置計畫之調查報告:台電公司自99年起進行「地質實驗試坑」之規劃設計與前期調查工作,嗣因地方反對而停建,並規劃於第3階段「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118年~127年)」進行場址特定型地下試驗設施規劃與建構,惟該公司迄未能處理民意接受度及土地取得等問題,規避建置地下實驗室並延至第3階段(122年)建構場址特定型地下室試驗設施,仍恐因民意高漲而更加困難。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需要更完整之資訊揭露及專業資訊轉譯,以重建核廢議題之溝通模式與社會信任關係,否則恐將導致該最終處置計畫在虛應故事中不斷消耗資源,卻一再延宕。

綜上,我國核能發電廠已陸續除役,台電公司依法應確實按「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規劃之時程切實推動。現階段「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107-117年)」之重要里程碑係預計於117年底提出優先詳細調查之場址,而公眾溝通為本階段工作推動之重要關鍵,然依原能會對台電公司111年度執行該最終處置計畫成果之審查報告指出,該公司多年來對公眾溝通作法均缺乏整體策略目標,允宜積極促其改善,以確保該最終處置計畫第2階段之目標能如期如質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