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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八、台電公司對低放射性廢棄物候選場址之選址作業及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之執行,近年均無實質進展,允宜督促該公司積極辦理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八、台電公司對低放射性廢棄物候選場址之選址作業及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之執行,近年均無實質進展,允宜督促該公司積極辦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核安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案於「核物料管制業務」計畫編列2,112萬9千元,主要係為辦理監督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應變方案之推動、召開跨部會會議督促台電公司推動蘭嶼低放貯存場遷場方案等工作所需經費。經查:

(一)依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台電公司應於105年3月完成選址作業,若無法順利推展將啟動集中式貯存設施以資應變

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7條規定,台電公司對其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應依其最終處置計畫所訂時程,切實推動,未依計畫時程執行者,處以罰鍰,並得按年處罰。依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修訂二版)」之時程規劃,該公司應於105年3月完成候選場址選址作業並提報行政院核定、若啟動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則至設施完工啟用需時8年;復依原能會審查「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替代/應變方案之具體實施方案」之結論,要求台電公司集中貯存設施應變方案推動時程為自106年3月起8年內(即114年2月)完工啟用,並要求該公司切實辦理。

(二)因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候選場址迄未選定,為解決蘭嶼貯存場遷場問題,經核定將遷至集中式貯存設施,以銜接未來最終處置

依電業法第95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低放廢棄物)。惟因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對已選定之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兩處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建議候選場址,至105年3月底仍尚未能與地方政府及民眾建立共識,致整體處置計畫時程延宕,爰原能會要求該公司於105年底前提報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將蘭嶼遷場問題與最終處置場選址脫勾處理。嗣經該公司規劃將蘭嶼貯存場低放廢棄物遷移至前開應變方案之「集中式貯存設施」進行中期貯存以銜接未來最終處置,是以,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集中式貯存設施之執行進度均將影響蘭嶼貯存場遷場時程。

(三)迄至112年1月底,無論係對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或集中式貯存設施之選址作業,均無實質進展

依原能會對台電公司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111年下半年(111年8月至112年1月)執行成果審查及112年專案檢查結果,均指出該公司對處置場址選址作業及應變方案(集中式貯存)計畫,持續延宕,均無實質進度;其中應變方案(集中式貯存)計畫自106年5月提送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下簡稱行政院非核小組)第1次會議專案討論後,復分別經該小組第4次會議(108年3月)形成共識:推動興建「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貯存設施」,中期貯存設施可暫不強調「集中式」此一名稱,以保留彈性將;第5次會議(109年12月)主席裁示請台電公司下次提報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場址所需地質條件與選址程序或原則。嗣後行政院非核小組即未再就中期暫時貯存設施進行討論,爰台電公司迄至112年1月底對「集中式貯存設施」之執行成果僅見其尚於行政院非核小組研議中,完全未見其他辦理成果,亦未有實質進度。鑒於核安會係行政院非核小組機關代表成員之一,對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及中期暫存設施之推動,允宜加強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以加速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

綜上,囿於低放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長期無法選定,爰台電公司規劃興建集中式貯存設施作為最終處置前之過渡措施,並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低放廢棄物問題,然迄至112年1月底無論係對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抑或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之執行,該公司均無實質進展,並以「集中式貯存設施」尚於行政院非核小組研議中,而未見其他辦理成果,恐將影響日後對低放廢棄物處置之時程,鑒於核安會為行政院非核小組成員之一,允宜與經濟部、台電公司等相關單位加強溝通協調,俾順利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

(分機:8657 石桂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