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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二、為因應通膨造成物價及市場人力服務成本高漲,允宜研謀調整機場相關收費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營業收支方面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鄧可容

桃機公司113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收入-服務收入」項下新增編列「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收入」8億5,479萬7千元。經查:

(一)桃園機場自112年3月31日起收取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

為使桃機公司有相對應之收入,持續優化桃園機場之軟硬體設施,符合機場設施使用者付費原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至過境轉機旅客,交通部核定我國機場自112年3月31日起向每位轉機過境旅客收取「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500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截至同年8月底已收3億8,087萬1千元,其法令依據如下:

1.民用航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

2.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規定:

(1)第3條:「本標準所稱場站使用費,指…及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

(2)第14條之1第1項:「搭乘民用航空器轉機過境之乘客,除下列各款人員外,每人應繳納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新臺幣五百元,由航空公司隨機票代收。」及第5項:「航空公司依前項規定所解繳之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應以其金額之百分之二點五作為該公司代收之手續費。」

(3)第16條:「…,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3條規定:「桃機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桃機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爰桃機公司為收取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依據前條規定修正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設施收費基準相關規定。

(二)因應通膨脹,允宜參酌國際運量相近機場經驗,研謀調整機場相關收費

桃機公司機場旅客服務營運量從110年90萬9,012人次陸續提升,113年預計達3,120萬人次,原則每人收取機場服務費500元(詳表1)。近年通貨膨脹,物價及市場人力服務成本高漲,據桃機公司提供資料顯示,與112年10月各主要國際機場之機場服務費標準相較,桃園機場收取之機場服務費相對較低(詳表2),允宜參酌國際各運量相近之主要機場標準,並視疫後航空產業復甦情形、桃機公司營運狀況等,暨參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反映港埠服務業者作業成本及船舶大型化趨勢,自112年調整國際商港港埠業務費之作法,研謀調整機場相關收費,以利桃園機場永續發展。

表1 近年桃園機場旅客服務人次及服務費收入概況

單位:人次;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旅客數

48,689,372

7,438,325

909,012

5,342,448

9,951,000

31,200,000

機場服務費收入

5,346,936

765,586

115,614

491,283

1,457,293

3,422,039

說 明:本表108至111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12為預算數及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摘自桃機公司112及113年度預算(案)「5年來主要營運項目量值明細表」。

表2 112年10月各主要國際機場之機場服務費概況

單位:新臺幣元/人次

國家

機場名稱

機場服務費

國家

機場名稱

機場服務費

日本

成田機場

882

美國

洛杉磯機場

2,277

新加坡

樟宜機場

1,487

英國

倫敦希斯洛機場

5,906

韓國

仁川機場

729

德國

法蘭克福機場

3,643

香港

赤鱲角機場

1,490

南非

約翰尼斯堡機場

877

說 明:幣值採112年10月6日臺灣銀行匯率換算。

資料來源:桃機公司112年10月6日提供資料。

綜上,桃機公司113年度新增編列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收入8億5,479萬7千元,為使機場有相對應之收入持續優化相關軟硬體設施,基於符合機場設施使用者付費原則,允宜參酌國際運量相近機場經驗,研謀調整機場相關收費以挹注機場建設,健全公司財務體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