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及經濟部,前於符合國際洗錢防制及國際租稅規範下共同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並經本院於108年7月3日制定及總統於同月24日公布,復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8月15日起施行;主要規範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2 年內,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轉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選擇適用該條例規定課稅。經查:
(一)資金專法已屆施行期限,每年平均匯回金額為1,675.5億元,僅逾原低推估數
依資金專法規定,其施行期限為2年,首年優惠稅率8%之適用期限於109年8月14日截止,嗣次年稅率則為10%而於110年8月14日截止。並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進行管理,經實際執行2年匯回總數3,351億元,平均1年匯回(稅前)數則為1,675.5億元,僅逾原低推估金額(詳表1)。
(二)專戶中申請實際投資數占專戶總數僅53.7%;而實際投資案中未能依時限投資而要求展延者占核准投資件數之56.3%,允宜加強輔導以達策進投資目標
據賦稅署統計,截至112年8月14日止,實際匯回金額累計3,351億元,經扣除依規定扣繳稅額後存入專戶數則為3,059億元;依資金專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等,境外資金匯回後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其中可自由運用限額為5%、從事金融投資限額為25%,而得依第6條至第8條規定用於實質投資者則可為70%以上。復依經濟部統計結果,專戶中申請從事投資數為1,643.77億元,占上述專戶數3,059億元之53.7%,其餘未及70%部分或將依資金專法第6條第2款規定提取等而恐未達吸引海外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之目標。迄112年8月14日止前開投資金額經扣減否准案數及未審竣案數後計核准1,625.73億元,其中截至同日止之實際進行投資中金額則為1,123.3億元,而已核發完成證明者則為502.43億元(詳表2)。
嗣由經濟部按相關規定管理後續事宜,迄112年8月14日止,實際投資案中未能依時限投資而要求展延者有329件計838.67億元,占核准總數584件計1,625.73億元之(按件數計)56.3%及(按金額計)51.6%,均逾50%;詢據經濟部回復未能按時限投資主要因素有以下3種,分別為1.受疫情及全球海運缺櫃之影響者計245件(占要求展延案件數之74.4%);2.考量國際情勢及營運風險而調整投資計畫進度者計13件(占4.0%);3.其他因素(如法規因素、環評、天然災害等)者計71件(占21.6%),允宜加強輔導賡續投資,俾達預計成效。此外,尚有陳報稽徵機關移作他用資金或未報備查之資金按20%稅率課稅者13件計0.095億元(詳表2-1),數額尚不高。
(三)臺灣上市櫃公司111年度匯回數較往年為佳,允宜加強研謀策進投資,俾利經濟發展
依金管會統計資料,臺灣上市櫃公司88至112年度第2季累計投資中國金額已逾2.72兆元,102至111年度相關投資收益介於1,456億元至5,523億元間且呈概增趨勢(詳表3),惟匯回金額則僅介於364億元至1,144億元間且多未達500億元,111年度匯回1,144億元較102至110年度匯回狀況為佳,惟112年第1季匯回金額僅有156億元,詢據金管會表示,以往匯回數多不高成因主要包括臺商或多仍依過去習慣將間接轉投資中國之獲利數額保留於第三地境外公司,或因中國為外匯管制國家而考量匯出時將重複課稅,或酌量全球情勢影響及著眼於配合供應鏈轉變擬擴大投資東南亞等,而傾向保留帳列現金或而暫將資金保留於境外等,然為利提振國內經濟並利就業,財政部、金管會及經濟部宜積極研謀策進投資方式。
綜上,資金專法已屆施行期限,每年平均匯回金額為1,675.5億元,僅逾原低推估數,專戶中申請實際投資數占專戶總數僅53.7%;而實際投資案中未能依時限投資而要求展延者占實際投資件數之56.3%,允宜加強輔導以達策進投資目標;臺灣上市櫃公司88至112年度第2季累計投資中國金額已逾2.72兆元,111年匯回數雖較往年為佳,惟112年度匯回狀況等仍待策進,允宜加強研謀策進投資,俾利經濟發展。
表1 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匯回海外資金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申請人類型
申請
否准(說明2)
核准
匯回
屆期未匯回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第1年(108/8/15-109/8/14)申請案件
個人
696
869
0
0
687
858
678
850
9
8
營利
事業
327
1,291
2
1
324
1,290
310
1,265
14
25
合計
1,023
2,160
2
1
1,011
2,148
988
2,115
23
33
第2年(109/8/15-110/8/16)申請案件
個人
400
575
2
155
397
420
388
416
9
3
營利
事業
188
826
0
0
187
825
185
820
2
5
合計
588
1,401
2
155
584
1,245
573
1,236
11
8
說明:1. 第1年申請案個人撤回申請9件、營利事業撤回申請1件;第2年申請案個人撤回申請1件、營利事業撤回申請1件。
2.第1年否准營利事業申請案2件,原因分別為非屬適用範圍及未依限補正資料;第2年否准個人申請案2件,原因為未通過受理銀行洗錢防制審查。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表2 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進行實質投資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申請人類型
申請(A)
否准(B)
核准(C=A-B-尚未審竣案)
實際投資案進行中(D)
已核發完成證明(E=C-D)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108/8/15-112/8/14
個人
144
210.18
1
0.5
138
207.93
116
189.66
22
18.27
營利事業
450
1,433.59
0
0
446
1,417.8
274
933.64
172
484.16
合計
594
1,643.77
1
0.5
584
1,625.73
390
1,123.3
194
502.43
說 明:1.截至112年8月14日止,尚有未審竣案個人部分5件(申請金額計1.75億元)及營利事業部分4件(申請金額計15.79億元),共9件(申請金額共17.54億元)。
2.目前否准件數為1件,該案為個人申請以境外資金直接投資於菸品批發零售業購置倉儲建物用。經洽衛福部,依據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5.3條及該條指導準則規定,避免給予菸商任何形式之誘因或優惠性待遇,包含任何形式之補貼、投資誘因、直接投資或貸款、稅務免除等。因該公約具國內法位階,爰予以駁回。
資料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表2-1 經濟部核准投資案之管理狀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申請人類型
上述核准中未能依時限投資要求展延者(E)
上述核准中未進行投資亦未要求展延者(F)
報稽徵機關就該移作他用資金或未報備查之資金按百分之二十稅率課稅(G)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108/8/15-112/8/14
個人
80
123.41
0
0
13
0.095
營利事業
249
715.26
0
0
0
0
合計
329
838.67
0
0
13
0.095
說 明:依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被投資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核准函之日起2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者,得由投資方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1次,展延期間以2年為限。
資料來源;經濟部提供。
表3 金管會統計國內上市(櫃)公司大陸投資收益及匯回狀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年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國內上市(櫃)公司大陸投資收益金額
4,541
5,523
4,459
3,313
3,275
2,761
2,869
2,067
2,137
1,456
匯回台灣金額
1,144
415
575
442
550
898
457
430
469
364
說 明:國內上市(櫃)公司大陸投資收益匯回主要係配合集團資金規劃策略,將盈餘、現金股利、出售股權收益等匯回。
資料來源:金管會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