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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允宜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且因地制宜訂定妥適徵收率,並積極檢討法規及加強後續管理,以利落實居住正義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賦稅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游亦安

財政部賦稅署(下稱賦稅署)113年度預算案「賦稅業務」計畫編列2,438萬1千元,計畫內容含括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以及改善稅收、強化稅務監察功能、增進服務工作並極推動稅務管理自動化,充分達成增裕庫收及便民利課宗旨。經查:

(一)該署宜按權責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並因地制宜訂定妥適徵收率

自103年度修正房屋稅條例,依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規定,其他供住家用(下稱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且授權地方政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視地方實際情形分別規定徵收率,適度提高非自住房屋的持有成本。另依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規定,地方政府得於上述法定稅率上限30%範圍內,調高其徵收率。至房屋稅稅基,則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研訂房屋標準價格,其係由地方政府組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分別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地段率3項標準,每3年重新評定及公告1次等:而該署宜按權責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並因地制宜訂定妥適徵收率。

(二)迄112年9月尚有10個縣市未實施囤房稅,另111及112年度有部分市縣辦理重評作業卻未調整房屋標準單價,允宜加強輔導辦理

1.依賦稅署彙整各市縣實施囤房稅狀況(詳表1),迄112年9月已實施囤房稅者計12個市縣,包括原已實施之臺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者為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及屏東縣,自112年7月起實施之澎湖縣,以及自同年9月起實施之新北市,其餘10個縣市尚未實施,包括臺東縣、苗栗縣、雲林縣、基隆市、花蓮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彰化縣及金門縣。財政部及賦稅署宜賡續督促各市縣因地制宜妥適辦理。

2.稅基部分,111年度應辦理重評作業之13個地方政府,其中彰化縣、臺東縣、雲林縣、南投縣、基隆市、新竹市、屏東縣、嘉義市及嘉義縣9個地方政府調升房屋標準單價;另亦進行重評卻未調整房屋標準單價者則有台南市、新竹縣、花蓮縣及連江縣。另112年度應辦理重評作業之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及苗栗縣5個地方政府均已重評且調升房屋標準單價,允宜加強輔導前揭未調整房屋標準單價者,辦理,以利落實居住正義。

(三)109年第1季至112年第1季房價所得比呈增加,另全國及六都112年第1季房價所得比較111年度第1季亦多呈增加

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資料,105年至112年各第1季之房價所得比分別為8.46倍、9.24倍、9.08倍、8.66倍、8.62倍、9.13倍、9.58倍及9.72倍,該期間除107年第1季至109年第1季呈略降趨勢外,餘呈概增趨勢,且112年度第1季倍數為該期間最高者。

復以112年第1季六都(依序為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價所得比相較111年第1季者,分別為12.77倍及12.85倍、15.22倍及16.22倍、7.99倍及7.87倍、11.34倍及11.26倍、9.43倍及9.20倍、9.16倍及8.89倍,爰僅新北市及臺北市為下降,其餘均呈上升,即全國整體及多數直轄市之房價負擔能力於該期間呈下降。

(四)112年第2季底自然人及非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法人持有4房以上人數均較109年度呈增加

按內政部統計之全國住宅持有概況按所有權人數資料(詳表2),112年6月底持有4房以上之自然人及法人各為8萬1,072人及1萬3,850人,較109年各為8萬938人及1萬3,442人,分別增加134人及408人,需予注意者為法人中非屬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者同期間為增加524人,顯示112年第2季底自然人及非屬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法人持有4房以上人數較109年底呈增加,主要為因應通膨環境,以及其就可能收益、貸款、長期持有與移轉及相關管理成本等綜合考量結果。

綜上,109年第1季至112年第1季房價所得比呈增加,而全國及六都112年第1季房價所得比較111年度第1季亦多呈增加;另112年第2季底自然人及非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法人持有4房以上人數均較109年度呈增加等,顯示落實居住正義成效容待提升;該署宜按權責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並因地制宜訂定妥適徵收率,惟迄112年9月尚有10個縣市未實施囤房稅;111及112年度有部分市縣辦理重評作業卻未調整房屋標準單價,允宜加強輔導辦理;另財政部及賦稅署刻正辦理囤房税2.0版修法作業中,未來除須賡續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修訂徵收率外,尚應修正相關稽徵資訊系統及作業方式以增稽徵成效,並利落實居住正義。

表1 迄112年9月各市縣實施囤房稅狀況表

市縣別

主要辦理方式(課稅對象:均為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111年6月以前已實施囤房稅者:

1.臺北市

1.2戶以下者,均按2.4%;3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

(1)公有房屋供住家用、社會住宅、勞工宿舍、民間機構興建公立學校宿舍均按1.5%。

(2)除符自住外之公同共有房屋均按2.4%。

(3)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1年6個月內未出售者2%。

3.自110年7月1日起適用。

2.宜蘭縣

1.2戶以下者,均按1.5%;3戶至7戶者,均按2%;8戶以上者,均按3.6%。

2.自104年7月1日起適用。

3.連江縣

1.2戶以下者,均按1.6%;3戶以上者,均按2%。

2.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

★自111年7月起實施者:

1.桃園市

1.5戶以下者,均按2.4%;6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專供停放車輛使用者、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及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均按2.4%。

2.臺中市

1.4戶以下者,均按2.4%;5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1)公有房屋供住家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學生宿舍BOT案、營利事業所有無償專供其員工使用之停車場、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公同共有者均按1.5%。(2)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2%。

3.臺南市

1.1戶者,1.5%;2戶至3戶者,均按1.8%;4戶至5戶者,均按2.4%;6戶以上者,均為3.6%。

2.排除項目:(1)公有房屋供住家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繼承應有部分及單獨繼承2戶以內者、營利事業所有無償專供其員工使用之停車場、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均按1.5%。(2)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1.5%;3年以上未出售者2.4%。

4.高雄市

1.3戶以下者,均按2.4%;4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繼承取得分別共有房屋、依「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非營業用停車場及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均按1.5%。

5.新竹縣

1.5戶以下者,均按2.4%;6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BOT學生宿舍、公同共有、營利事業所有無償專供其員工使用之停車場、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僅限包租代管)及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均按1.6%。

6.新竹市

1.5戶以下者,均按2.4%;6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BOT學生宿舍、公同共有、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未收費停車場、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依「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及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3年內未出售者均按1.5%。

7.屏東縣

1.2戶以下者,均按1.5%;3戶以上者,均按3%。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BOT學生宿舍、公同共有、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未收費停車場、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依「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及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2年內未出售者均按1.5%。

★自112年7月起實施者:

1.澎湖縣

2戶以下者,均按1.5%;3戶至5戶者,均按1.6%;6戶以上者,均按2%。

★自112年9月起實施者:

1.新北市

1.1戶者,1.5%;2戶者,均按2.4%;3戶以上者,均按3.6%。

2.排除項目:公有房屋供住家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繼承取得分別共有房屋、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及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2年內未出售者均按1.5%。

★未實施囤房稅者:

彰化縣等10個市縣

均按法定法定最低稅率1.5%徵收。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表2 109年至112年6月全國住宅所有權人數(單獨持有)統計表

項目

109年底

110年底

所有權人數

持有1-3房人數

前項比率(%)

持有4房以上人數

前項比率(%)

所有權人數

持有1-3房人數

前項比率(%)

持有4房以上人數

前項

比率(%)

合計

5,670,337

5,575,957

98.34

94,380

1.66

5,751,555

5,657,326

98.36

94,229

1.64

自然人

5,557,904

5,476,966

98.54

80,938

1.46

5,639,037

5,558,225

98.57

80,812

1.43

法人

112,433

98,991

88.04

13,442

11.96

112,518

99,101

88.08

13,417

11.92

法人中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者

14,075

9,223

65.53

4,852

34.47

14,162

9,534

67.32

4,628

32.68

法人中除上項外者

98,358

89,768

91.27

8,590

8.73

98,356

89,567

91.06

8,789

8.94

項目

111年度

112年度6 月底止

所有權人數

持有1-3房人數

前項比率(%)

持有4房以上人數

前項比率(%)

所有權人數

持有1-3房人數

前項比率(%)

持有4房以上人數

前項

比率(%)

合計

5,824,624

5,730,194

98.38

94,430

1.62

5,854,349

5,759,427

98.38

94,922

1.62

自然人

5,712,032

5,631,214

98.59

80,818

1.41

5,741,288

5,660,216

98.59

81,072

1.41

法人

112,592

98,980

87.91

13,612

12.09

113,061

99,211

87.75

13,850

12.25

法人中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者

14,496

9,873

68.11

4,623

31.89

14,692

9,956

67.76

4,736

32.24

法人中除上項外者

98,096

89,107

90.84

8,989

9.16

98,369

89,225

90.73

9,114

9.27

說  明:1.「全國住宅持有概況按所有權人數統計」始自109年。

2.住宅係以建物登記主要用途為住家、住商、住工、國民住宅或混合用途建物,即扣除單純工業、商業或公設用途。

3.不動產及營建工程業係依主要營業項目歸納統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建物登記檔彙整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