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3條規定,公共建設係為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該法並定有公共建設15項。經查:
(一)促參案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關稅等5項租稅優惠
1.若屬於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促參法第3條第2項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並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第4點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分工,於符合促參法第8條第1項所定之建設方式,擬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以下簡稱重大範圍)。
2.嗣符合重大範圍之重大公共建設,可享有促參法第36條之最長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第37條之投資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第38條之進口機具設備關稅優惠、同法第39條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同法第40條之營利事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減等5項租稅優惠。
(二)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老化及長照機構需求等,112年8月修正實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增訂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1.我國近年人口數呈現下跌趨勢,109年底約2,356萬人,較108年減少約4萬人,迄至111年底止更降至約2,326萬人。復據內政部「人口年齡結構重要指標」之資料,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逐年攀升,自101年度之11.15%,上升為111年度之17.56%,10年間增加6.41個百分點;截至111年底止,老年人口數約為408萬人,較110年底增加約14.6萬人,人口結構呈現老化。
2.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105年12月公布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報告(核定本)指出,我國隨著老年人口快速增加,失能人口亦將大幅增加,該部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推估65歲以上老人失能率為13.3%,並另推估109至119年度失能人口對於住宿式機構床位需求數,由109年之13萬2,480床將增加為119年度之17萬5,874床(詳表1),爰擴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容有必要。
表1 109至119年度失能人口對於住宿式機構床位需求數 單位:床
年底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床位需求數
132,480
137,054
141,321
145,789
150,340
154,815
年底
115
116
117
118
119
床位需求數
159,279
163,601
167,946
172,048
175,87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及相關稅賦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3.據促參司統計截至112年8月止,推動之長照促參案計18件,預估投資金額294.03億元,床位數估約3,000床,其中5案已完成簽約,分別為新北市瑞芳醫療長照大樓案(約10.7億元、床位數135床)、臺中市立老人復健綜合醫院案(約157億元、床位數300床)、新營醫院北門分院轉型多元長照資源中心案(約0.1億元、床位數87床)、屏東縣多層級樂活照顧服務園區案(約0.24億元、床位數76床)及桃園市蘆竹區銀髮長照園區案(約1.8億元、床位數200床),其餘13案仍在評估規劃階段。
4.為強化民間機構投入興建長照機構,衛福部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及相關稅賦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評估長照機構在特許期間內合計稅收損失約4.96億元,稅收增加約24.63億元,稅收淨增約19.67億元,故與財政部研商增訂「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納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嗣經112年8月28日修正發布實施。
綜上,財政部配合衛福部政策檢討修正,鼓勵民間參與興辦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爰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增訂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允宜會同相關機關廣為宣導,深化政府與民間合作範圍及模式,以增加促參案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