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以下簡稱國產署)113年度預算案於「國有財產業務-國有財產接收保管」項下編列辦理國稅局核准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等實物之變價或保管等業務所需之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業務聯繫及與稅務、地政單位開會等經費經費20萬2千元。經查:
(一)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等規定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及第49條第1項等規定,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嗣經稽徵機關審核同意後,依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由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
(二)截至112年7月底止,國產署接管抵稅實物尚待處理者計約1,268億元,允宜加速處理
1.彙整107至112年國產署接管抵稅實物處理情形,已接管抵繳金額從107年之1,962億元逐年攀升,截至112年7月底止,合計抵繳金額2,097億元,其中已處理829億元,待處理1,268億元,處理比率自107年度之39.0%,微幅增加至112年7月底之39.5%,尚未達4成(詳表1),允宜加速處理。
2.詢據國產署關於加速抵稅實物之處分,說明如下:
(1)為增進抵稅權利標售價格調整彈性,財政部112年6月7日修正發布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其中有關抵稅權利未標脫時之減價成數及重估機制等,比照未上市及未上櫃有價證券處理之方式,以加速處分速度。
(2)另為研議清理抵稅實物久懸未結案件,國產署112年2月18日函請賦稅署提供意見,獲該署112年6月5日函復,國產署同年月9日核示各分署接管抵稅之公司債權、出資額及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自113年起於每年1月底前彙整已取具法院核備清算完結文件之公司清冊,函詢各國稅局該等公司是否完成合法清算,以辦理後續註銷應收稅款事宜。
表1 國產署接管抵稅實物處理情形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年度
107
108
109
110
111
112/7
已接管抵繳金額
1,962
2,014
2,037
2,044
2,066
2,097
待處理
1,196
1,244
1,256
1,251
1,254
1,268
已處理
766
770
780
793
812
829
待處理比率
61.0%
61.8%
61.7%
61.2%
60.7%
60.5%
已處理比率
39.0%
38.2%
38.3%
38.8%
39.3%
39.5%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產署。
綜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國產署,並應儘速處理,惟截至112年7月底止,國產署接管抵稅實物尚待處理者計約1,268億元,允宜持續積極處理,並適時檢討相關法規,以加速去化抵稅實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