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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反托拉斯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已於112年4月修正,允宜督導傳保會儘速配合修訂內部規範,並加強監督其執行成效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反托拉斯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公平交易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羅玉姍

依111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仍有實施多層次傳銷事業計有373家,較110年增加26家,營業額達1,054.67億元,概呈成長趨勢,為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公平會113年度「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及多層次傳銷管理」編列226萬9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30萬5千元減少3萬6千元(減幅1.56%),辦理管理多層次傳銷行為及監督管理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運作與宣傳事務等事項。經查:

(一)近年傳保會收支及工作成果概況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及「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公平會前於103年5月間訂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同年9月傳保會經公平會許可成立。彙整107至111年度傳保會收支概況及工作成果(詳表1),說明如下:

1.收支概況:傳保會107至111年度平均年收入1,348萬1千元,平均年支出852萬8千元,每年收支賸餘達396萬6千元至535萬2千元間;其中收入主要來自年費收入,占7成以上,支出以薪資支出為主(除111年度未達4成,其餘年度均占總支出5成)。

2.主要工作成果:107至111年度共受理28件調處申請案件,僅有10件調處成立,另代償及追償案件計辦理1件,訴訟協助案件則5年內均未辦理,顯示傳保會其業務辦理成效尚待加強。

表1 107至111年傳保會收支概況及主要工作成果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收入

支出

收支

餘絀

主要工作成果

107

13,615

8,263

5,352

1.受理7件調處申請案件,1件成立、4件不成立、1件撤回、1件進行中。

2.無訴訟協助申請案。

3.代償及追償案件申請0件。

4.於臺北、桃園、臺中及高雄提供57場法律諮詢服務。

5.律師推薦資料庫共28位律師。

6.舉辦4場專辦課程、3場直銷商德巡迴列車及於大學開設18堂多層次傳銷理論與實務課程。

108

13,128

7,989

5,139

1.受理11件調處申請案件,4件成立、3件不成立、2件撤回、2件駁回。

2.無訴訟協助申請案。

3.1件傳銷商及傳銷事業調處成立,待確認是否符合代償申請要件。

4.於臺北、桃園、臺中及高雄提供46場法律諮詢服務。

5.律師推薦資料庫共30位律師。

6.成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輔導小組,審閱11間傳銷事業之紛爭處理機制。

7.舉辦5場專辦課程及於大學開設18堂多層次傳銷理論與實務課程。

109

13,349

8,286

5,063

1.受理3件調處申請案件,2件成立、1件進行中。

2.無訴訟協助申請案。

3.108年之調處成立案件仍在進行中。

4.於臺北、桃園、臺中及高雄提供30場法律諮詢服務。

5.律師推薦資料庫共29位律師。

6.審閱194間傳銷事業之紛爭處理機制。

7.舉辦3場輔導宣導會、4場專辦課程及於大學開設18堂多層次傳銷理論與實務課程。

110

13,252

8,008

5,244

1.受理4件調處申請案件,2件成立、1件撤回、1件進行中。

2.無訴訟協助申請案。

3.108年調處成立案件經董事會做成提撥代償金決議。

4.於臺北、桃園及臺中提供34場法律諮詢服務。

5.律師推薦資料庫共29位律師。

6.舉辦6場專辦課程。

111

14,059

10,093

3,966

1.受理3件調處申請案件,1件成立、1件不成立、1件進行中。

2.無訴訟協助申請案。

3.代償及追償案件申請0件。

4.於臺北、桃園及臺中提供38場法律諮詢服務。

5.律師推薦資料庫共29位律師。

6.辦理3場評鑑宣導會、受理20家傳銷事業評鑑申請。

7.舉辦5場專辦課程。

資料來源: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107至111年度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

(二)允宜積極協助傳保會修訂內部作業規範,並加強監督傳保會執行績效,以發揮其設置目的

為促進多層次傳銷業健全發展,並彰顯保護機構保障傳銷商權益,公平會於112年4月間修訂「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主要以「興利與防弊並重」、「減輕傳銷業負擔」、「加強傳銷商保障」3大主軸進行修正,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1.興利與防弊並重:除調處紛爭案件外,增加協助傳銷事業數位轉型或強化其個資保護等,另新增傳保會對於檢舉違法傳銷行為者,得發放獎金(分別新增第3條第9及10款)。

2.減輕傳銷業負擔:「保護基金」繳納額度依照事業營業額由原分為8個級距,修正後將級距細增加為11個,及增訂得視傳保會財務狀況公告停止繳納「年費」(修正第21及22條)。

3.加強傳銷商保障:(1)傳銷商或傳銷事業可申請就近處所進行調處(刪除原條文第27條及修正第29條);(2)經傳保會調處成立之案件,一定額度內之代償可由調處委員會逕行決定,無需再經董事會決議(修正第31及34條);(3)刪除傳銷商對傳銷事業提起訴訟,向傳保會提出協助代墊訴訟費及律師費之申請門檻(修正第33條)。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後,傳保會亦需配合檢視調整其內部規範(如有關檢舉獎勵辦法等),惟迄112年8月中旬部分規範尚待完備,公平會允宜加強督導傳保會進行修(增)訂,並定期檢討其功能是否符合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所需,俾維產業之發展。

綜上,「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於112年4月修正增訂「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之相關事項,以及對檢舉違法傳銷者發予獎金,惟傳保會內部相關規範仍待配合修正,允宜積極督導辦理修(增)訂,加強監督其執行成效,並定期檢討傳保會設置功能之完備性,俾利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