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113年度編列「綜合規劃及宣導業務」201萬1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214萬9千元,減少13萬8千元(減幅6.42%),主要辦理辦理地區性宣導說明會、充實競爭政策及競爭法圖書資料庫、辦理競爭政策研究活動等相關業務。經查:
(一)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相關內容及所提建議概況
我國108年家戶聯網率已逾9成,個人上網率提升至86.6%,且我國企業網路銷售金額亦高達4兆3,363億元,依據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簡稱DIGI⁺方案),預計114年數位經濟規模達6.5兆元,數位經濟占GDP比率成長至29.9%,為維護市場競爭及避免壓縮小型商家商存空間,公平會前於111年12月20日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主要由「平臺為交易之中介」、「數據是爭奪的資源」、「跨域是茁壯的門徑」、「市場力集中是競爭的趨勢」等4大面向,分別探討科技巨擘可能引發之14項競爭議題,說明其執法立場,並提出就法規規範及執法原則(態度及能力建構)之短(長)期建議(詳表1),包括檢討(修正)市場界定及對於廣告之處理、謹慎評估事前管制之必要性、援引資訊技術與人才強化公平會數位執法能力等建議。
表1 數位經濟競爭白皮書就法規規範及執法原則之建議摘要
項目
結論與建議摘要
法規規範
1.短期:(1)「相對優勢地位」不列為判斷公平交易法第20條「有限制競爭之虞」之參考因素;(2)事業實施演算法行為案件中,納入涉案事業於相關市場中市場力之考量;(3)檢討市場界定處理原則。
2.長期待修法:(1)研議將垂直勾結行為納入第14條聯合行為之規範範疇;(2)修法強化公平會市場調查權;(3)俟累積相關執法經驗後,訂定有關數位經濟之處理原則;(4)檢討修正對於廣告之處理原則,將網紅業配行銷廣告之議題納入處理原則。
執法原則
執法
態度
1.在地連結重於複製他人經驗:考量經濟體及產業結構差異,並符國內經濟現況。
2.致力建構數位市場之可競爭性:如何消除妨礙可競爭性、損害競爭效率之各種參進障礙,並讓市場外潛在競爭者能對市場內廠商之「不法意圖」產生制約。
3.謹慎評估事前管制之必要性及擔任之角色。
4.國際合作與國內協作。
執法能力建構
1.競爭內涵再認識,分析能力再提升。
2.援引資訊技術與人才強化數位執法能力:強化公平會同仁數位科技知能,進行數位科技執法教育訓練,培養跨法律、經濟、資訊領域人才,並與外部技術專家合作,建構完整之科技執法工具與能力。
資料來源: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111年12月公布)。
(二)為維護數位經濟市場秩序,允宜加速規劃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並積極查處網路不實廣告及監督數位平臺競爭情形
詢據公平會說明,自數位經濟競爭白皮書111年12月發布後,該會即依據該白皮書執法立場進行限制競爭行為及網路不實廣告等進行評估,並就法規面推動情形說明如下:
1.網路不實廣告:公平會將網路不實廣告查處列為重點執法項目,112年截至7月底處分網路不實廣告案件計27件(如臉書粉絲專頁、建案官網廣告等),罰鍰金額總計1,060萬元。
2.「市場界定處理原則」:已完成研擬修正草案,預計於112年10月提公平會委員會議審議後辦理法制作業程序。
3.有關「聯合行為上下游廠商垂直勾結關係」、「結合-殺手併購」及「強化公平會市場調查權」:公平會已就相關建議納入修正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並公布修正草案於該會網站徵詢意見。
4.「數位廣告分潤與新聞收費」:行政院邀集數位發展部、文化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公平會等單位組成跨部會小組(由數位發展部進行統籌協調),公平會前於相關會議已就各國新聞媒體議價之立法趨勢及適合我國相關制度等事項提出報告。
鑑於數位經濟市場愈發蓬勃,網路不實廣告事件頻傳,惟公平會仍有部分處理原則及配套措施仍待完成,為避免數位平臺規模過大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允宜加速相推動關配套措施,並積極監督數位平臺競爭情形及網路不實廣告,俾維市場競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綜上,近年數位經濟持續發展,為確保數位經濟市場秩序,公平會前於111年12月間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惟仍有部分配套措施尚待完備,允宜加速規劃辦理,並積極監督數位經濟市場競爭情形及查核網路不實廣告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