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為促進我國運動產業發展與創新升級,允宜儘速完成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之建置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運動發展基金113年度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為促進我國運動產業發展與創新升級,允宜儘速完成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之建置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來第
為健全運動產業,運動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案「健全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體育運動發展」計畫編列6億8,150萬3千元,較112年度預算3億6,343萬1千元,增加3億1,807萬2千元,增幅87.52%。經查: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自101年3月1日施行,依該法106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第6條第2項(現行法為第6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置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並定期公告之。」惟教育部截至109年度,為辦理受新冠肺炎影響運動產業紓困及振興方案之需求,對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建置始有具體作為,原預計110年12月發布定期公告資訊,惟迄112年9月底尚未公告。
據體育署表示,已針對12項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建立運動產業各業別家數,自110年1月起每月下載稅籍資料進行比對,預計於112年12月公告運動產業近5年(107年至111年)之家數、營業額之變化及各市縣分布情形,以半年為週期,未來以相同週期進行更新,公告於該署官網及動滋網專屬頁面。
綜上,鑒於明確掌握運動產業發展情況、分布,攸關推動運動產業發展與創新升級政策之成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自101年3月1日施行迄12年9月已逾11年,惟體育署迄今尚未依其規定完成運動產業統計資料庫之建置並定期公告,允宜儘速完成,期提升國內運動產業競爭力及創造帶動經濟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