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照護弱勢族群之運動權,運動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案「非亞奧運及基層運動人才培育計畫」編列推動身心障礙體育運動相關經費2億9,391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2億3,592萬7千元,增加5,799萬元,增幅24.58%。。經查: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已編製無障礙運動設施規劃資訊彙編供地方政府參考
按國民體育法第5條規定:「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同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或課程。」及第44條規定:「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體育署於107年提出《無障礙運動設施規劃資訊彙編》、108年委託臺灣師範大學編撰《運動場館工作人員引導身心障礙者之服務手冊》及《運動場館友善設施設置及服務人員使用指引》,並陸續以公文周知各縣市政府參考使用。
(二)依體育署111年度對地方政府實地之督訪考核,公共無障礙運動設施及無障礙服務仍待落實
為提升運動場館與設施興(整)建品質及使用效益,教育部依據「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範,訂有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完成後營運管理督訪考核計畫,依該署111年督訪考核5市縣(實地考核10項設施)考核表,其中考核項目涉無障礙缺失(詳表2)包括: 轄區內運動場館提送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自評情形無法顯示無障礙施、適性運動設備等之完善程度、場館管理人員教育訓練缺乏針對身心障礙引導及無障礙、性別平等教育、直轄市、縣市政府辧理考核事項未確保落實各項無障礙設施和適性運動設施之檢核等。另實地查核10場館,更有半數場館無障礙空間需求與引導標誌需改善,顯示無障礙運動設施及無障礙服務仍待落實。
綜上,為照護弱勢族群之運動權,運動發展基金每年編列推動身心障礙體育運動相關經費,惟部分市縣轄區內運動場館存有場館管理人員教育訓練缺乏針對身心障礙引導及無障礙平等教育、部分場館無障礙空間需求與引導標誌需改善等缺失,允宜加強督導地方政府改善,以落實無障礙運動設施之設置及提供無障礙服務,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
表2 體育署111年度辦理直轄市及縣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完成後營運管理督訪考核計畫涉無障礙缺失彙整表
考核項目涉無障礙缺失
市、縣別
轄區內運動場館提送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自評情形無法顯示無障礙施、適性運動設備等之完善程度
屏東縣(因疫情未辦理110年度自評)、桃園市、台中市、雲林縣、宜蘭縣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場館管理人員教育訓練缺乏針對身心障礙引導及無障礙、性別平等教育
屏東縣、桃園市、宜蘭縣
直轄市、縣市政府辧理轄區內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自評業務之考核事項未確保落實各項無障礙設施和適性運動設施之檢核
屏東縣、桃園市、台中市、雲林縣、宜蘭縣
實地考核發現整體無障礙空間需求與引導標誌需改善
屏東縣立體育館、桃園市立綜合體育館、桃園市立中路足球場、大雅體育園區、虎尾鎮壘球場
資料來源:彙整自體育署提供資料。
(分機:1920 廖來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