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3年度預算案「私立學校教學獎助-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下賡續編列補助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稱興學基金會)95萬元,俾基金會依法運作並統籌辦理民間對私校捐贈事宜,以促進私校發展及捐款公開透明。茲說明如下:
(一)興學基金會專責辦理各界對私校捐款之收受與核轉,惟未指定捐款僅零星數筆,功能及效益有限
1.近年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收入以指定學校之捐款為主,甚少有未指定者,如:108至111年度接受捐款數額為4.52億元至8.89億元之間,其中未指定學校捐款筆數每年均為個位數,金額由1千元至58萬3千元不等(詳表1)。
2.該基金會自91年12月起開辦捐款收受業務迄今,僅95及96年度捐贈收入因台塑集團之巨額捐款致捐款收入達到50億餘元外,未再收到類此巨額捐款;近年度該基金會所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受贈學校為主,偶有接受未指定學校之捐贈,僅零星數筆且金額不高,恐未能發揮設置該基金會分配私校捐款功能,僅為民間對私校捐款收入之轉撥機構,功能效益有限。
表1 興學基金會108至113年度捐贈收入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指定學校
未指定學校
合計
筆數
金額
筆數
金額
筆數
金額
108決算
628
451,705
2
55
630
451,760
109決算
598
571,246
6
583
604
571,829
110決算
847
888,889
3
38
850
888,927
111決算
770
758,251
1
1
771
758,252
112預算案
850
888,920
-
-
850
888,920
113預算案
750
740,000
-
-
750
740,000
資料來源:興學基金會提供。
(二)興學基金會雖尚具協助私校募款功能,惟近年活動費預算遞增,允宜撙節辦理並賡續改善私校受贈捐款機制
1.近年本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屢請各主管機關就部分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之財團法人,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詳表2)。興學基金會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功能雖有限,惟教育部評估略謂,透過私校興學基金會把關扺扣稅額上限規定,可避免成為有心人士逃漏稅工具,並可協助捐款者做捐款對象初步篩選,且教育部亦可經由審核該基金會決算,使捐款公開透明;另近年該基金會亦透過辦理募款研討會方式積極協助各級私立學校募款,以擴增私立學校財源,官方網站亦可查詢捐款處理情形,增加捐款便利性及公開性,爰該基金會仍有存在必要。
2.興學基金會仰賴教育部編列預算始能支應運作經費及產生賸餘,如111年度決算收入中教育部補助收入100萬元及利息收入42.1萬元,用以支應管理及活動費104.7萬元後,賸餘37.4萬元,爰該基金會營運、管理相關活動允宜撙節。而興學基金會歷年均編列活動費預算,用以辦理募款研討會及表揚大會,該預算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於111年度減為15萬元,惟113年度預算案續增為23萬元,鑒於113年度教育部補助收入預計由100萬元減為95萬元,且受贈收入數額與募款研討會之舉辦似無直接關聯,募款研討會等活動允宜撙節辦理,並賡續改善私校受贈捐款機制。
綜上,興學基金會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雖經教育部評估尚具協助私校募款功能,惟該基金會營運資金仍仰賴教育部補助,近年活動費預算卻遞增,允宜撙節辦理並賡續改善受贈捐款機制,俾擴充私校財源。
表2 近年本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請主管機關檢討所捐助財團法人存續必要性之相關決議摘要
決議
內容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100年度預算案通過決議事項第1項
鑒於教育部主管財團法人…,不乏創立基金金額未達設立標準、或規模及業務甚微致功能有限,故建請教育部檢討此等基金會存續之必要。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九)
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6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六)
104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應就所主管財團法人設置任務已達成、或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或績效不彰、或性質或業務相近者,提出具體之退場或整併計畫及時程,並向立法院各該委員會報告。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二十三)
要求各該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針對所捐助財團法人之設置目的、工作計畫、經費運用、財務狀況、營運績效等,以及任務已達成、設立目的已不復存在或已無營運實益等之財團法人,應向立法院提出相關評估報告及退場計畫之專案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108年度預算案歲出部分第63項
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之捐款以指定學校為主,其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業務甚微且較直接捐款私校反而增加行政作業程序及延遲私校取得捐款時間;另就鼓勵各界捐款私校之角度,倘直接捐款私校亦可享有相同之扺稅額,對捐款人而言更具誘因且方便。是以,教育部允依立法院決議檢討該基金會存續之必要性,並就捐款之便利性、私校快速取得捐款等面向研議並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以提出更具體有效之措施鼓勵各界踴躍捐款私校,俾協助私校擴充財源。爰此,教育部應於3個月內將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112年度預算案歲出部分第149項
112年度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項下「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賡續編列補助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100萬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業務主要為收受捐款與核轉,雖經教育部檢討尚具協助私校募款功能,應強化募款知能及方式,以擴充私校財源及改善受贈捐款機制。
資料來源: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
(分機:8655歐婉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