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112年8月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下稱少子女對策計畫)2至6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以「擴展平價教保服務」及「減輕家長負擔」為二大重點,主要工作項目包括私幼5歲就學補助(原免學費政策)、擴大公共化(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供應量、建置準公共機制及擴大發放2歲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113年度預算案含新增幼兒園調整師生比工作項目經費17億400萬元,合計編列665億8,400萬元,較112年度596億7,700萬元,增加69億700萬元,增幅11.57% (詳表1)。經查:
表1 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6歲(未滿)幼兒學前教育及照顧108至113年度預、決算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主要工作
項目/年度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決算數
決算數
決算數
決算數
法定預算
預算案
私幼5歲就學補助
5,644,525
4,853,549
3,259,999
4,021,652
6,215,500
5,905,000
擴大公共化幼
兒園供應量
公務
4,724,520
6,977,950
9,704,640
15,663,926
12,396,500
17,173,000
特別
664,235
70,899
0
0
0
0
建置準公共機制
3,748,500
6,398,635
9,406,174
15,093,323
12,532,000
15,509,000
發放育兒津貼
5,152,467
13,968,638
14,607,594
16,231,975
28,533,000
26,293,000
幼兒園調整師生比
-
-
-
-
-
1,704,000
合計
19,934,247
32,269,671
36,978,407
51,010,876
59,677,000
66,584,000
說 明:表內除擴大公共化幼兒園供應量有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經費支應外,餘皆為公務預算[含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106-109年度)]。前瞻基礎建設-營造友善育兒空間-新(擴)建幼兒園特別預算,第1期(106至107年度)編列11億7,000萬元,決算數11億6,870萬元,第2期(108至109年度)編列7億6,439萬5千元,決算數7億3,513萬4千元。
資料來源:彙整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供資料。
(一)截至112年7月底第2週期(107至111學年度)除新立案幼兒園外,皆已完成基礎評鑑
為確保幼兒園符合法令面之基本品質,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起,至多以每5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幼兒園於接受前項評鑑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據國教署表示,第1周期(102-106學年)全數幼兒園皆已完成評鑑。第2周期(107-111學年)已完成6,748家幼兒園基礎評鑑(含公立2,420園、私立4,006園及非營利322園),尚有於當週期新立案計27園(含公立13園及私立14園)未完成,將於第3週期(112-116學年)優先排程完成評鑑。
(二)截至112年7月底止計有32園經追蹤評鑑缺失仍未改善,而遭行政裁罰
依幼兒園評鑑辦法第4條,基礎評鑑:針對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類別,進行評鑑。由截至112年7月底第2週期幼兒園評鑑主要缺失態樣表(詳表2)觀之,前七大缺失分別為:1.未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2.未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3.教職員工未依規定投保、4.未每日規劃連續30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5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6.未符幼童專用車均應配置對內外行車影像紀錄器及合於規定之滅火器7.各項收費未列有明細,並開立收據,或已逾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數額等。
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幼兒園評鑑辦法第4條規定應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第8款裁罰,107至111年度計有47園受裁罰(詳表3),裁罰內容多數為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尚無減招、停招、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表2 截至112年度7月底第2週期(107至111學年度) 幼兒園評鑑主要缺失態樣表 單位:園
評鑑
類別
主要缺失態樣(評鑑指標細項)
評鑑缺失園數
1.設立與營運
1.1.1 招牌、對外銜稱及使用地址與樓層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59
1.2.1師生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
132
1.3.2 教保服務人員之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20
2.總務與財務管理
2.1.1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1個月公告,並告知家長。
156
2.1.2各項收費應列有明細,並開立收據,且未逾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數額。
158
2.2.1 每學期應至少實施一次全園環境消毒,並留有紀錄。
98
2.2.2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包括遊戲設施)之安全性;對於不符安全,待修繕或汰換者,應留有處理情形之紀錄。
119
3.教保活動課程
3.1.1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388
3.1.2各班課程應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
368
3.1.3 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101
3.1.4每日應規劃連續30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216
3.3.2 每名幼兒均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或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並留有紀錄。
122
4.人事管理
4.1.1 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差額或教保服務津貼而調降。
50
4.2.1教職員工均應辦理保險(勞保包括職災或公保、健保),且保費依規定分攤,投保薪資未有低報情形。
255
4.3.1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183
5.餐飲與衛生管理
5.3.1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154
6.安全管理
6.1.1&2幼童專用車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所定期限接受定期檢驗,檢驗合格並留有紀錄。至少每半年應實施保養,並留有紀錄
65
6.1.3幼童專用車之駕駛均應具備職業駕照,並應配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20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13
6.1.4 幼童專用車均應配置對內外行車影像紀錄器及合於規定之滅火器
177
6.2.2 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及使用規則,並應符合幼兒年齡層。
26
資料來源:國教署提供
表3 107至111年度幼兒園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之裁罰家數統計 單位:園
裁罰年度
園數
處分內容摘要
107
10
追蹤評鑑未通過之後續改善仍未改善,處罰鍰6,000元,並令限期改善計7園、處罰鍰6,000元1園、處罰鍰1萬5,000元1園、處罰鍰3萬元1園。
108
10
追蹤評鑑未通過之後續改善仍未改善,處罰鍰6,000元,並令限期改善計2園、處罰鍰6,000元6園、處罰鍰1萬5,000元1園、1園為第2次裁處1萬8,000元。
109
4
追蹤評鑑未通過之後續改善仍未改善,處罰鍰1萬5,000元,並令限期改善1園、處罰鍰6,000元1園、1園違反幼照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對前項檢查、評鑑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處罰鍰4萬8,000元,並令限期改善、1園因生師配比不符規定、未通過基礎評鑑指標、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處罰鍰6,000元。
110
8
追蹤評鑑未通過之後續改善仍未改善,處罰鍰6,000元,並令限期改善計2園、處罰鍰6,000元計5園、處罰鍰1萬2,000元1園。
111
15
追蹤評鑑未通過之後續改善仍未改善,處罰鍰6,000元,並令限期改善計2園、處罰鍰6,000元計9園、處罰鍰1萬2,000元,並令限期改善1園、處罰鍰1萬5,000元計2園、處罰鍰3萬元1園。
合計
47
-
說 明:1.據國教署表示,表內裁罰家數係以裁罰年度計算,其受評學年度為106至110學年度。
2.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係於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該法案公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訂,最新修訂版為111年6月29日修定公布。表內裁罰標準係依違反規定行為當時之法規。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教署提供資料,。
(三)國教署迄今尚未對地方政府辦理幼兒園評鑑進行實地訪查或後設評鑑,允宜強化監督責任
依幼兒園評鑑辦法第1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訪視小組,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幼兒園評鑑進行實地訪查;必要時,得就評鑑規劃、設計、實施、結果報告及檢討會相關資料等進行後設評鑑。」幼兒園評鑑第2周期至112年8月將屆,然國教署迄至112年度7月底尚未對地方政府辦理幼兒園評鑑進行實地訪查或後設評鑑,允宜強化監督責任。
綜上,近年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至6歲(未滿)幼兒教育與照顧經費皆逾百億元且逐年增長,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各地方政府應對幼兒園辦理檢查與評鑑,最多以5學年度為1週期,教育部則負有監督及規劃評鑑之責。第2週期幼兒園評鑑將於112年8月底屆期,然截至112年7月底止計有47園經追蹤評鑑缺失仍未改善,而遭行政裁罰,而國教署迄112年7月底尚未對地方政府辦理幼兒園評鑑進行實地訪查或後設評鑑,允宜強化監督責任,以確保幼兒園符合法令面之基本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