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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臺南市及高雄市轄區內高級中等學校之改隸暨督導權移轉案迄112年8月底仍未完成,允宜賡續加強協商,俾早日完成移撥改隸事宜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臺南市及高雄市轄區內高級中等學校之改隸暨督導權移轉案迄112年8月底仍未完成,允宜賡續加強協商,俾早日完成移撥改隸事宜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傅勤文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與高雄市等4個直轄市於99年12月25日及桃園市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生效,其轄區內之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改隸暨督導權移轉乙案,教育部自99年起即開始與各直轄市政府協商並辦理後續事宜。其中,僅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等3個直轄市完成前揭改隸暨督導權移轉,而臺南市及高雄市則仍待研商,尚無具體進展。謹說明如下:

(一)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桃園市轄區內原國立高中職之移撥改隸,係秉中央與地方「分權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按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故原國立高中職改隸地方升格之直轄市,係秉持中央與地方法制面之「分權原則」辦理,其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1.地方制度法:該法第18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2.高級中等教育法: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教育部已陸續與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完成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改隸暨督導權移轉事宜,惟截至112年8月底,與臺南市及高雄市尚待賡續協商

為協調直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得以如期改制,教育部於99年8月成立「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國立學校改隸及私立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工作小組專責辦理。據該部表示,經多次會商結果,其中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轄區內之原國立高中職業皆已完成陸續改隸暨督導權移轉事宜,由教育部管轄改為該市政府接管;惟臺南市、高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則仍維持原狀,迄今無法達成共識,尚待賡續協商。經洽請國教署提供至112年8月底止與該2個直轄市政府協商情形,茲摘述如下:

1.臺南市政府:該府教育局於112年8月23日函復略以,經盤點與國教署設算之經費落差,包括改隸後第1年預計短缺59億3,650萬元、第2年以後預計短缺17億1,453萬元,仍待持續與該署進行協商。

2.高雄市政府:該府教育局以112年7月3日函復略以,該市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暨督導權移轉案,將對高雄市政府之財政分配及人力調整影響甚鉅,將持續與國教署進行協商。

綜上,為協調直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得以如期改制,教育部於99年8月成立「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國立學校改隸及私立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工作小組專責辦理。惟迄今與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就移撥項目及經費仍未取得共識,致教育督導權遲未完成移轉,教育部允宜賡續與該二都進行協商討論,針對爭議事項研謀解決方案,俾早日完成改隸事宜。

(分機:1919 傅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