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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及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基金會收入幾近全數仰賴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允宜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審酌開拓其他財源,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及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基金會收入幾近全數仰賴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允宜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審酌開拓其他財源,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依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之收入明細表,年度總收入53億6,045萬元,較112年度100億4,035萬元減列46億7,990萬元(減幅46.6%),其中政府補助收入53億6,000萬元係內政部補助款,占年度總收入之99.99%。有關該基金會收入高度仰賴政府預算補助之妥適性,謹敘明如次:

(一)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基金會收入來源含括政府及民間部門

有關基金會之收入部分,依權利回復條例第25條規定:「權利回復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二、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規定成立之特種基金。三、國內外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四、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五、被害者或其家屬依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五項準用同條第二項返還之賠(補)償金。六、其他收入。」準此,權利回復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含括政府及民間部門,除政府部門預算(如:內政部公務預算與行政院主管促轉基金預算)外,尚包括民間之捐贈收入、財務收入、避免被害者重複受領賠償金之繳回收入與其他收入等。

(二)基金會收入幾近全數仰賴政府補助,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允宜審酌依權利回復條例第25條規定,妥適開拓其他財源

基金會112年度總收入預算編列100億4,035萬元,其中政府補助收入100億3,990萬元;113年度總收入預算編列53億6,045萬元,其中政府補助收入53億6,000萬元。顯示該基金會112及113年度收入幾近全數仰賴政府補助,占比逾99.99%。

鑑於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之權利回復業務所需經費龐鉅,112及113年度支出預算各達100.38億元及53.6億元,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基金會允宜審酌權利回復條例第25條各款規定,妥適開拓其他財源。

綜上,基金會之收入高度仰賴內政部編列公務預算支應,鑑於基金會之基金來源依權利回復條例相關規定尚包括公務預算以外之其他財源,爰基金會允宜審酌該條例第25條之規定,妥適開拓其他財源,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