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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及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截至112年9月底辦理賠償金計畫,部分案件類別預算執行率偏低,允宜賡續檢討賠償申請程序,俾提升該計畫之辦理成效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2年度及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截至112年9月底辦理賠償金計畫,部分案件類別預算執行率偏低,允宜賡續檢討賠償申請程序,俾提升該計畫之辦理成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基金會考量自112年成立以來之處理案件量能,113年度預算案於賠償金計畫支出編列53億元,較112年度之100億元減列47億元(減幅47%)。基金會截至112年度9月底賠償金計畫支出之預算執行率仍不高,謹敘明如次:

(一)鑑於舉證或調查程序繁複等因素,截至112年9月底基金會辦理賠償金計畫之整體核定比率為61.38%,部分案件類別僅0.52%

依基金會提供資料(詳表1),目前處理案件類型依權利回復條例相關規定,可區分為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以及名譽回復等3類。截至112年9月底,基金會受理案件合計數3,840件,決定賠償、核發名譽回復證書案件合計數2,357件,整體核定比率61.38%,決定賠償金額合計26億7,465萬6千元。其中,受理案件數以名譽回復案件類最多,計1,934件,獲核發名譽回復證書件數計1,439件,核發比率74.41%;受理案件數最少者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案,計194件,決定賠償件數計1件,核定比率0.52%。至於決定賠償金額則以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案最高,計26億5,577萬1千元(917件),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案最低,計1,888萬5千元(1件)。據基金會表示,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案之受理、決定賠償之件數較少,係因舉證或調查之程序較複雜,尤其所涉案件年代久遠、財產權更迭頻繁,加以部分不動產因共同持有而有持分比例問題,部分案件甚至涉及差額請求權,抑或案件當事人雖曾獲補償,惟所涉金額可能錯誤致需重新核算等因素,在案件處理上較為繁複且曠日廢時。

表1 截至112年9月底基金會賠償金計畫案件辦理情形表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處理案件類別

受理案件數

(A)

決定賠償、核發名譽回復證書案件數

(B)

核定比率

(B/A)

決定賠

償金額

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

1,712

917

53.56

2,655,771

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

194

1

0.52

18,885

名譽回復

1,934

1,439

74.41

-

合計

3,840

2,357

61.38

2,674,656

說 明:1.表內統計資料期間係112年2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

2.表內生命、人身自由賠償案及財產權剝奪賠償案係以被害者為單位計;名譽回復案件則以申請者為單位計。

資料來源:基金會提供,本中心彙整。

(二)截至112年度9月底,賠償金計畫支出之預算執行率僅14.16%,亟待適時檢討賠償申請流程

依基金會提供資料,在賠償金計畫支出執行情形方面,112年度預算數100億元,截至9月底實支數14億1,608萬元,預算執行率僅1成左右(14.16%)。鑑於迄今仍健在之相關被害者多屬高齡長者或行動不便,部分甚旅居海外,故倘未能提供較簡便且彈性之做法,恐不易提升賠償金之預算執行率,亟待檢討賠償申請流程。

綜上,鑑於舉證或調查程序繁複等因素,截至112年9月底基金會辦理賠償金計畫之整體核定比率為61.38%,部分案件類別僅0.52%,且該會辦理賠償金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僅1成左右,基金會允宜賡續檢討賠償申請流程,俾提升該計畫之辦理成效。

(分機:1912 黃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