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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我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間未建立對等夥伴關係,透過NGOs參與國際活動及合作發展計畫亦缺乏上位指導方針,整體效益恐難彰顯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外交部主管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外交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燕玲

我國整體國際合作發展計畫目前分由各機關依其職掌各自推動,亦未與國內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antal Organizations, NGOs)建立相關連結,難有所回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整體效益不易彰顯。說明如下:

(一)我國政府未與NGOs建立對等夥伴關係,與公民社會組織合作之影響力恐未能進一步擴展

隨著公民社會組織能量增加,美、日、韓、澳等各國政府紛紛建立與NGOs合作機制及定期對話,如韓國公民社會組織有6位代表進入直屬國務總理下之「國際發展合作委員會」,提供政策建議;另澳洲由外交部成立之貿易部發展合作委員會委員包含4位NGO代表,該國從事國際合作發展之NGO組織平台ACFID,亦與政府維持密切夥伴關係,包括在政府發展合作委員會中指派2名NGO代表,同時也與政府簽署合作備忘錄,承諾提供政府長期之政策建議及援助開發諮詢,以強化雙方合作與對話(詳表1)。

外交部雖自109年度起每年舉辦「NGO領袖論壇」,惟僅就臺灣參與國際重要議題與我國NGO代表交換意見,至NGO平台「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則獨立運作,與政府間未如其他國家般建立夥伴關係,依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所做「從永續發展目標看夥伴關係: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發展合作面面觀」研究指出略以,相較於日本與韓國等政府與NGOs就發展合作進行對話,我國政府與公民社會組織在國際發展合作中之合作較少具策略性、系統性規劃,與公民社會組織合作之影響力恐未能進一步擴展。

表1 日、韓、澳及我國政府與NGO及NGO平臺互動情形表

國家

政府與NGO之互動

政府與平臺組織之關係

日本

外務省自2000年起開始強化政府與公民社會組織之合作,並於2015年公布外務省與公民社會組織合作之5年計畫。外務省亦建構與非政府組織溝通協調機制,透過每年7次定期與非政府組織之對話,由非政府組織協助提供政府官方海外援助政策及包容性夥伴關係框架之建議,深化彼此合作關係。

日本民間各非政府組織所成立之平台組織Japan Platform成立於2000年,以提供即時國際人道救援為宗旨,該平台共有超過40個NGO成員。

日本政府透過與Japan Platform合作,整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達到資源運用最佳化。Japan Platform 在國際災難發生後接受各NGO組織之提案計畫,並與外務省、私部門代表、相關領域之NGO及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共同進行審核及監督計畫執行,並追蹤後續效益。該平台有效集結NGO、政府及私部門之資源及人力,俾利於災後快速動員進行各項救援工作。

韓國

韓國政府與公民社會於2019年共同建置並發布了「政府與公民社會國際發展合作夥伴關係政策框架」,承認公民社會在發展工作中是執行夥伴,同時也是獨立之發展參與者。政府及公民社會組織也獲得將在國際發展領域中合作之共識。

該國政府設有國際發展合作審查委員會,委員會中包含非政府組織相關幹部共6位,NGO代表除與政府援助機構共同制訂ODA政策外,同時也定期參與高級官員會議,向政府部門提供建言,將先前僅支持國內公民社會組織和計畫之相關法案加以擴充。

韓國非政府組織海外發展委員會(Korea NGO Council for Overseas Development, KCOC)為韓國非政府組織從事國際援助和人道的平台組織,共有140多個成員,在韓國政府具有法定的諮商地位。

澳洲

澳洲外交部貿易部成立發展合作委員會,該委員會由8名成員組成,包含4位NGO代表及4位外交部代表,且4位NGO代表皆為NGO推舉產生,並針對政府NGO認證標準審核,提撥NGO各項援助預算。

澳洲之非政府組織積極推展與政府的夥伴關係,例如澳洲國際發展理事會(Australi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CFID)為澳洲從事國際發展合作之NGO組織平台,該組織擁有超過140個NGO會員,與政府維持密切夥伴關係,包括在政府之發展合作委員會中指派2名NGO代表,同時亦與政府簽署合作備忘錄,承諾提供政府長期的政策建議、援助開發諮詢,以強化雙方合作與對話。

我國

外交部自109年起每年舉辦「NGO領袖論壇」,就臺灣國際參與重要議題與我NGO代表交換意見。

台灣NGO組織平台係於2013年成立之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由羅慧夫顱顏基金會、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等組織共同發起,目前有將近30個會員。該平台之任務係藉由辦理學術研討會、工作坊、參訪、觀摩學習,促進國際交流,與國際組織建立伙伴關係,進而合作執行國際援助與發展之任務。並期藉由平台促成國際連結,並提升台灣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援助發展的專業能力,然與政府間未有建立固定之夥伴關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http://inpr.org.tw/m/405-1728-8682,c114.php?Lang=zh-tw、

外交部及台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http://www.taiwanaid.org/zh-hant/book/95。

(二)政府補助或委託NGOs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時,未有整體性策略作為上位指導方針供NGOs遵循,恐弱化補助或委託計畫之預期效益

經以我國與美、日、韓、澳等各國援外專門機構籌劃國際援外事務之方式加以比較結果,美、日、韓、澳等各國之援外專門機構均以其所制定之上位指導方針,作為與NGOs共同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原則(詳表2)。以美國為例,由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依計畫設計、招標、審核及撥款程序,在計畫設計階段,由USAID公開徵詢有興趣之公民團體或非政府組織提出計畫,整體評估後進行整合,制訂計畫招標準則與審核標準,令非政府組織據於招標階段提出計畫申請案,USIAD則於審核後選出符合資格者,透過其執行各項發展計畫。相較之下,我國政府透過非政府組織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係由各機關依其職掌各自籌劃進行,未依國家整體策略方向擬定上位指導方針,所欲達成之整體效益恐難彰顯。

表2 美、日、韓、澳及我國各國援外專門機構籌劃國際援外事務之方式比較表

國家

援外專門機構名稱

功能

透過NGOs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之方式

日本

日本外務省所屬日本協力團(Japanes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JICA)

為日本政府對外援助計畫之執行單位,依據日本之「政府開發援助政策白皮書」中所訂定政府與公民社會夥伴關係策略,與日本非政府組織共同執行海外援助發展計畫。

國內非政府組織得向外務省提交海外發展援助計畫及預算,經外務省統一審核通過取得計畫經費。

韓國

韓國協力團(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KOICA)

韓國外交部與KOICA係該國政府推動國際發展合作之主要機構,管理國際援助款及技術合作計畫。KOICA設有公私夥伴方案(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gram)作為支持其公民社會組織從事國際發展合作之基礎,協助非政府組織執行發展計畫。

多由政府訂定發展計畫,並交由各公民社會組織執行。另海外之公民社會組織也可自韓國政府取得發展資金,KOICA亦針對NGO進行能力建構培訓,以協助韓國NGO扮演更重要之角色。

澳洲

澳洲外交部貿易部發展合作委員會(Committee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澳洲政府針對國際合作發展援助設有政府與公民社會及私部門夥伴關之機制,其主責機構為澳洲外交部貿易部發展合作委員會(Committee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澳洲政府資源挹注NGO國際合作發展資金之主要管道為「非政府組織合作計畫(The Australia NGO Cooperation Program, ANCP)」,根據該計畫,由澳洲政府每年主動篩選出與政府援助目標與重點一致之NGO名單,並資助其進行國際合作發展工作。

美國

美國國際開發署(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 USAID)

USAID為美國政府執行政府國際發展合作援助之主責機構,透過資金援助方式,美國公民社會組織從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資金之24%係由政府提供,其計畫經費與政府計畫經費相當。

針對資金撥款流程,USAID採行之作法為計畫設計、招標、審核及撥款,在計畫設計階段,USAID會公開徵詢有興趣之公民團體或非政府組織提出計畫,整體評估後進行整合,制訂計畫之招標準則與審核標準,讓非政府組織據以在招標階段提出計畫申請案,USIAD則於審核後選出符合資格者,贊助資金以執行各項發展計畫。

我國

外交部於89年成立「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

協助國內具活力之多元民間團體參與國際會議、活動及各項計畫,建立公私協力之夥伴合作關係。

由外交部、衛福部、教育部、文化部、科技部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等部會各依職掌訂定相關規定補助或委託NGOs執行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http://inpr.org.tw/m/405-1728-8682,c114.php?Lang=zh-tw及外交部。

綜上,國際間越來越多國家將政府與公民社會夥伴關係之合作框架納入其國際發展政策中,以營造公民社會參與國際發展合作之有利環境。然我國政府補助或委託非政府組織執行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時,未訂有整體性策略供NGOs遵循,允待研謀善策,俾增強我國在外之公眾外交及軟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