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及所屬113年度預算案「警務管理-防情管制業務及通信設施」編列2,271萬3千元,辦理防空警報蒐集、運用及空襲防護、防情通訊等業務。經查:
(一)部分市縣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收容倍數未達標準
依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警察機關為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數量、配置情形及空襲時疏導方向, 得適時向民眾宣導相關法令,指導民眾配合。」、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警察機關辦理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資料建檔處理原則如下:…(二)考量都市人口密集程度與活動人口變化幅度,除直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之供需比例以不低於2倍外,其他縣(市)供需比例以不低於1.2倍為原則。」據警政署統計,截至112年8月底止各市縣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收容倍數,計有11個縣(市)之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收容倍數未達1.2倍(詳表1)。
(三)111年度部分市縣災民臨時收容量能未達人口數之10%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社會救助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需要,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另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3日發布「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暨原住民族專章」第十一章「扶貧自立,營造互助祥和社會」第五節「強化社政災防工作,積極應變機制」所訂中程衡量指標,災民臨時收容能量應達人口數之10%,截至111年底止,計有12個市縣災民臨時避難收容處所可收容人數未達人口數之10%,收容量能僅介於2.38%至8.77%之間(詳表2)。
綜上,警政署113年度預算案「警務管理-防情管制業務及通信設施」編列2,271萬3千元,惟部分市縣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收容倍數未達標準,且部分市縣111年度災民臨時收容量能未達人口數之10%,尚待研謀改善。
表1 112年8月底市縣政府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收容倍數情形表
單位:人;%
市縣別
可收容人數(A)
總人數(B)
收容倍數(C=A/B)
臺北市
13,700,001
2,507,143
5.46
新北市
8,794,336
4,031,256
2.18
桃園市
6,723,177
2,306,565
2.91
臺中市
5,955,172
2,837,555
2.10
臺南市
2,588,742
1,859,229
1.39
高雄市
6,165,891
2,737,298
2.25
宜蘭縣
507,163
449,976
1.13
新竹縣
1,700,218
587,065
2.90
苗栗縣
724,938
534,968
1.36
彰化縣
765,457
1,242,512
0.62
南投縣
360,017
478,334
0.75
雲林縣
500,821
661,576
0.76
嘉義縣
423,557
486,049
0.87
屏東縣
905,255
796,936
1.14
臺東縣
172,971
211,933
0.82
花蓮縣
248,834
318,165
0.78
澎湖縣
118,074
107,331
1.10
基隆市
953,869
362,539
2.63
新竹市
1,277,598
455,069
2.81
嘉義市
717,661
263,810
2.72
金門縣
56,128
143,109
0.39
連江縣
2,432
14,005
0.17
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中心彙整。
表2 111年底避難收容處所可收容比率未達人口數10%之市縣
明細表 單位:人;%
市縣別
人口數 (A)
可收容人數 (B)
比率 (C=B/A)
金門縣
141,295
3,365
2.38
彰化縣
1,245,239
52,326
4.20
花蓮縣
318,892
14,145
4.44
澎湖縣
107,223
5,727
5.34
基隆市
361,526
19,663
5.44
桃園市
2,281,464
132,838
5.82
臺東縣
212,551
14,080
6.62
宜蘭縣
449,062
31,996
7.13
新竹縣
580,503
42,416
7.31
雲林縣
664,092
51,794
7.80
南投縣
479,595
39,978
8.34
臺北市
2,480,681
217,447
8.77
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本中心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