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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七、尚有逾4成之「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建築物未於期限內辦理消防安檢申報,且對未申報者之裁罰比率僅23.14%,允宜督促各建築主管機關落實控管改善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所屬(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國土管理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國土管理署及所屬113年度預算案「國土管理業務-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項下編列推動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經費95萬元。經查:

(一)112年度起「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建築物應於第1季前進行建築物消防安檢申報

1.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同法第5項規定:「第3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爰據以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利符合規定之建築物依時限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2.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如附表1」(以下簡稱消防安檢申報),前開規定之附表1將建築物分類為A-H類,各訂有申報頻率、期間及施行日期,僅H2(住宿類)組別其中6層以上未達8層、「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建築物,其申報頻率各為每3年1次及每4年1次、申報期間為第1季止,惟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

3.國土管理署為強化公寓大樓之公共安全,爰於110年12月6日召開會議決議:「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建築物之消防安檢申報施行日期,請各地方政府於112年1月1日前完成公告並實施。是以,各地方政府業依前開決議辦理公告施行日期,符合條件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於112年第1季止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予以罰緩、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等措施。

(二)截至112年度第1季止仍有46.73%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且對未申報者之裁罰比率僅23.14%,容待督促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化控管

據國土管理署統計112年度第1季止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受理「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建築物消防安檢申報情形可悉,符合條件之建築物共1萬7,700件,已受理申報9,428件、整體申報比率53.27%,尚有8,272件、46.73%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其中苗栗縣及澎湖縣均未申報,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彰化縣及屏東縣逾9成未申報;另對未申報者之整體裁罰比率僅23.14%(詳表1),仍待督促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落實。

綜上,為強化公寓大樓之公共安全,國土管理署已於110年12月6日召開會議決議「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建築物須於112年第1季止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消防安檢申報,惟經統計仍有46.73%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且對未申報者之裁罰比率僅23.14%,允宜督促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落實,俾提升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表1 112年度第1季止「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建築物消防安檢申報情形表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應申報件數(A)

已申報件數(B)

未申報案件數(C)

未申報比率(C/A)

%

裁罰件數

(D)

裁罰比率

(D/C)

%

臺北市

4,610

2,028

2,582

56.01

0

0.00

新北市

4,100

2,817

1,283

31.29

0

0.00

桃園市

1,142

532

610

53.42

0

0.00

臺中市

2,590

1,422

1,168

45.10

1,168

100.00

臺南市

198

167

31

15.66

0

0.00

高雄市

2,629

2,168

461

17.54

0

0.00

基隆市

307

110

197

64.17

197

100.00

新竹市

716

4

712

99.44

0

0.00

嘉義市

261

3

258

98.85

0

0.00

宜蘭縣

161

100

61

37.89

9

14.75

新竹縣

347

8

339

97.69

339

100.00

苗栗縣

124

0

124

100.00

124

100.00

彰化縣

238

1

237

99.58

0

0.00

南投縣

0

0

0

-

0

-

雲林縣

141

45

96

68.09

0

0.00

嘉義縣

22

7

15

68.18

0

0.00

屏東縣

82

5

77

93.90

77

100.00

花蓮縣

0

0

0

-

0

-

臺東縣

0

0 

0 

-

0 

-

澎湖縣

9

0 

9

100.00

0

0.00

金門縣

15

4

11

73.33

0

0.00

連江縣

0

0

0

-

0

-

陽明山國家

公園管理處

2

2

0

0.00

0

-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6

5

1

16.67

0

0.00

合計

17,700

9,428

8,272

46.73

1,914

23.14

資料來源:國土管理署於112年4月底統計;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