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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律師陪同偵訊制度推動迄今已歷多年,惟當事人表示不需律師陪同之比率仍高,亟待妥謀善策因應,俾落實保障弱勢民眾權益 日期:112年9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律師陪同偵訊制度推動迄今已歷多年,惟當事人表示不需律師陪同之比率仍高,亟待妥謀善策因應,俾落實保障弱勢民眾權益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法扶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編列「法律扶助成本」10億1,657萬5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0億2,364萬8千元,減少707萬3千元(減幅0.69%);其中律師陪同偵訊制度開辦至今雖已略見成效,惟當事人表示不需律師陪同偵訊之比率仍高,尚待檢討提升民眾之利用率,說明如下:

(一)法扶基金會自96年起陸續開辦一般民眾及原住民律師陪偵專案,以協助當事人保障自身之權益

為衡平犯罪嫌疑人與犯罪偵查機關雙方間法律專業知識之落差、協助當事人於警詢、偵訊等程序中有效保障自身之權益,法扶基金會自96年9月17日起開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下稱一般民眾律師陪偵專案),民眾如有涉犯最輕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遭到拘提、逮捕、聲請羈押,或未收到傳票、通知書,而臨時被要求接受偵訊,就該案件第一次接受偵訊,均可向該會提出申請律師到場陪同偵訊之服務;另為加強原住民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法扶基金會自101年7月15日起試辦「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下稱原住民律師陪偵專案),提供每天24小時,全年無休之律師陪訊服務,嗣因102年1月25日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95條修正施行,當事人只要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於警詢、偵訊、偵查中均可申請該會指派律師免費到場陪同偵訊,較一般民眾申請條件更為寬鬆,主要係考量原住民在語言、文化、社會地位屬相對弱勢,若面臨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衝突類型之案件訴追時,需律師在場提供協助。

(二)110及111年度律師陪偵專線總進線申請案件量中,當事人表示不需律師陪同之比率仍逾8成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各檢警單位為踐行前揭法定程序,應通知法扶基金會指派律師陪同偵訊;此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符合申請資格,需律師陪同偵訊時,本人、親友、社工或訊問機關亦可撥打法扶基金會律師陪偵專線(該專線由客服中心接聽),提出申請。

據統計,110及111年度法扶基金會律師陪偵專線總進線申請量為2萬5,648件、2萬7,561件,其中當事人表示不需要律師陪同之案件數為2萬1,831 件、2萬3,530件,分別占總進線申請量85.12%、85.37%,顯示當事人放棄律師陪同(偵)比率仍高,茲按身分别分述如下:

1.一般民眾:110及111年度一般民眾總進線申請量為7,877件、8,059件,其中當事人表示不需要律師陪同之案件數為5,478件、5,654件,分別占總進線申請量69.54%、70.16%。

2.原住民:110及111年度原住民總進線申請量為1萬7,771件、1萬9,502件,其中當事人表示不需要律師陪同之案件數為1萬6,353件、1萬7,876件,分別占總進線申請量92.02%、91.66%。

(三)105至111年度原住民律師陪偵專案,當事人放棄律師陪偵之比率高達9成以上

1.一般民眾律師陪偵專案:105至111年度一般民眾律師陪偵專案總案件量介於5,085件至8,252件之間,其中當事人表示不需律師陪偵案件量呈現成長趨勢,由105年度之3,235件增加至111年度之5,654件,增加2,419件(增幅74.76%),該期間當事人放棄律師陪偵之比率則介於62.84%至70.16% (詳表1),均超逾6成。

2.原住民律師陪偵專案:105至111年度原住民律師陪偵專案總案件量介於1萬6,996件至2萬363件間,其中當事人表示不需律師陪偵案件數由105年度之1萬5,758件增至107年之1萬9,000件後,再降至110年度之1萬6,353件、111年度之1萬7,876件,略呈先增後減之趨勢,該期間當事人放棄律師陪偵之比率則介於91.66%至93.31%(詳表1),均超逾9成,宣導成效待加強。

綜上,法扶基金會自96年起陸續開辦一般民眾及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以協助當事人保障自身之權益;惟該制度推動迄今,當事人放棄律師陪偵比率仍高,其中原住民律師陪偵專案,更超逾9成,法扶基金會允應加強對民眾宣導,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

表1 法扶基金會105年至112年8月一般民眾及原住民律師陪偵專案比較表 單位:件

年度

一般民眾律師陪偵專案

原住民律師陪偵專案

申 請

案件量(a)

當事人表示不需要

實際派遺律師案件數

申 請

案件量(d)

當事人表示不需要

實際派遺律師案件數

件數

(b)

比率c=

b/(a+b)

件數

(e)

比率f=

e/(d+e)

105

1,850

3,235

63.62%

1,616

1,238

15,758

92.72%

1,071

106

2,103

4,169

66.47%

1,775

1,442

16,736

92.07%

1,269

107

2,607

4,409

62.84%

2,111

1,363

19,000

93.31%

1,242

108

2,483

5,066

67.11%

2,289

1,355

18,356

93.13%

1,293

109

2,830

5,422

65.71%

2,531

1,545

18,232

92.19%

1,453

110

2,399

5,478

69.54%

2,197

1,418

16,353

92.02%

1,365

111

2,405

5,654

70.16%

2,167

1,626

17,876

91.66%

1,553

112

1-8月

1,742

3,970

69.50%

1,522

1,255

12,099

90.60%

1,209

資料來源:法扶基金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