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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司法院近年致力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惟法扶基金會111年度「調解或和解代理」之案件數及占比仍低,允宜研謀改善,以擴大疏減訟源量能及成效 日期:112年9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司法院近年致力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惟法扶基金會111年度「調解或和解代理」之案件數及占比仍低,允宜研謀改善,以擴大疏減訟源量能及成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法扶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編列「法律扶助成本」10億1,657萬5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0億2,364萬8千元,減少707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法律扶助業務等工作所需;為有效疏減訟源,司法院近年致力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惟法扶基金會111年度「調解或和解代理」之扶助案件種類僅占總准予扶助案件量1.34%,比率偏低,不利有效擴大疏減訟源量能,說明如下:

(一)為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司法院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並列入各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

近年來隨著社會紛爭事件類型漸趨多樣化、複雜化,以及訴訟案件之急遽增加,僅藉由傳統之訴訟方式解決紛爭,往往難以滿足人民需求;基於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在無礙公益之前提下,應許人民基於主體地位,合意選擇循訴訟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爭議。為加強「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功能,促進當事人以調解方式妥適解決紛爭,並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有關「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尋求有效利用調解、仲裁及其他替代訴訟途徑,使司法更趨友善」之決議,故司法院賡續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並將其列入各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以疏減訟源並提升審判效能。

(二)法扶基金會允宜配合主管機關政策方向,妥適安排扶助事項,俾期有限預算資源合理運用

法扶基金會目前共有22個分會及1個原民中心(含原民中心西部辦公室),服務範圍遍布全國,主要係針對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服務項目包括訴訟代理、辯護、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法律諮詢以及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費用等扶助工作,業務項目頗為多元。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於政府預算之執行效率與施政品質,日益關切與重視,為期有限法扶預算資源合理、妥適分配,並因應司法改革訴訟制度減少訟源之要求,法扶基金會宜配合主管機關政策方向並視經費情形,妥適安排法律扶助案件種類及其施行範圍,加強「調解或和解代理」相關業務之推動,以擴大疏減訟源量能及成效。

(三)111年度「調解或和解代理」之扶助案件種類僅占總准予扶助案件量1.34%,比率偏低

截至111 年底,法扶基金會一般案件申請量(不包含法律諮詢服務)8萬5,625件,准予扶助案件量為5萬6,718件,其中以「訴訟代理或辯護」5萬210件最多(占准予扶助案件量之88.53%,以下同),其次依序為「法律文件之撰擬」5,745件(10.13%)、「調解或和解代理」760件(1.34%),顯示法扶基金會目前仍以准予訴訟代理或辯護為主,占總准予扶助案件量之8成以上。未來宜加強調解或和解代理業務,俾與司法院「以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之推行相呼應,以發揮資源最大效益。

綜上,為有效疏減訟源,司法院近年雖已將「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列為各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惟法扶基金會111年度「調解或和解代理」之扶助案件種類僅占總准予扶助案件量1.34%,比率偏低,司法院宜促請法扶基金會加強「調解或和解代理」相關業務之推動,俾與該院「以訴訟外解決紛爭機制」之政策推行相呼應,並利促進國家有限資源有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