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近年扶助案件量大幅攀升,惟部分扶助律師接案數未達規定標準,亟待促請扶助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扶助事務,以提升資源運用效能 日期:112年9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近年扶助案件量大幅攀升,惟部分扶助律師接案數未達規定標準,亟待促請扶助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扶助事務,以提升資源運用效能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法扶基金會113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之「法律扶助成本」編列扶助律師酬金9億4,791萬7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9億5,499萬元,減少707萬3千元(減幅0.74%);近年(108年度至112年8月)扶助律師數量雖逐年增加,惟仍有2至3成扶助律師接案數未達標準,說明如下:

(一)108至112年度8月扶助律師人數呈逐漸上升趨勢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基金會得遴選律師辦理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經遴選之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及「前項律師之遴選辦法,由基金會定之。」法扶基金會訂頒有扶助律師遴選及派案辦法(下稱遴選及派案辦法),各分會每年持續依遴選及派案辦法規定遴聘新進扶助律師,據統計,108至112年度8月,全國登錄之扶助律師人數分年為4,352人、4,382人、4,569人、4,678人及4,740人,呈逐漸上升趨勢。

(二)依遴選及派案辦法規定,扶助律師1年內應至少承接2件以上扶助案件

查據遴選及派案辦法第11 條規定:「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應依本會業務管理系統扶助律師名單輪流指派。…。」第13條第1 項規定:「扶助律師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分會指派案件。」第17條第5款規定:「扶助律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除扶助律師資格:五、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承接二件扶助事件。」依遴選及派案辦法規定,就1年內無正當理由未承接2件扶助事件者,應予以解除扶助律師資格,爰法扶基金會宜針對接案量較少之扶助律師優先詢問其接案意願,以增進派案效率。

(三)108至112年度8月約有2至3成扶助律師接案數未達遴選及派案辦法之規定標準

據法扶基金會統計,108至112年度8月扶助律師承接扶助案件未及2件者,介於980人至1,267人間,占各該年度登錄律師人數之比率則介於21.16%至29.11%間,各年度約有2至3成扶助律師接案數未達遴選及派案辦法之規定標準(詳表1);另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主要係因法扶基金會對於扶助律師拒絕派案之「正當理由」闕乏明確認定標準,致實務上各分會鮮有依遴選及派案辦法規定,就1年內無正當理由未承接2件扶助事件者,予以解除扶助律師資格之情事。

綜上,108至112年度8月約有2至3成扶助律師接案數低於遴選及派案辦法之規定標準,司法院宜督促法扶基金會審慎遴選具服務意願之新進律師,並積極引導接案量較少之律師參與扶助業務,必要時,亦宜研議於遴選及派案辦法增訂扶助律師審核及退場機制等規範之可行性,並建立未派案律師退場機制及具體作法,俾充分運用法律扶助資源,並利扶助工作之遂行。

表1 108至112年度8月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派案情形表

單位:件;人;%

年度

准予扶助

案 件 數

扶助律

師人數

當年度接案數

未及2 件者

占比

108

67,109

4,352

1,267

29.11

109

65,499

4,382

980

22.36

110

55,903

4,569

1,162

25.43

111

61,923

4,678

990

21.16

112

1-8月

39,826

4,740

1,329

28.04

資料來源:整理自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法扶基金會查填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