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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原民中心成立目的旨在協助調和原民文化衝突事件,惟111 年度該中心專職律師受理原民文化衝突案件數及占比仍低,允宜研謀改善,以提升服務效能 日期:112年9月 報告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原民中心成立目的旨在協助調和原民文化衝突事件,惟111 年度該中心專職律師受理原民文化衝突案件數及占比仍低,允宜研謀改善,以提升服務效能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法扶基金會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113年度預算案「業務成本及管理費用」編列1,228萬4千元,較112年度預算數1,183萬1千元,增加45萬3千元(增幅3.83%),主要係專職律師(人員)年度晉級與擬比照公務人員調薪4%等所致;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下稱原民中心)應以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為優先,惟111年度原民中心專職律師受理原民文化衝突案件數及占比偏低,不利有效發揮服務效能,說明如下:

(一)原民中心成立宗旨主要係協助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對話與調和,故應以承辦該類案件為最優先

為協助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對話與調和,以實踐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兩人權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法律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法扶基金會107年3月12日及109年8月19日分別於花蓮、新竹成立原民中心、並啟用原民中心西部辦公室;原民中心目前置主任1人、專職律師6人、助理及會計人員6人,分別辦理相關事項。鑒於法律扶助資源有限,原民中心專職律師應以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為主,藉由強化專職律師對原民案件涉及傳統文化辯護之專業性,累積辦案經驗,保護弱勢民眾權益。

(二)原民中心111 年度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者,僅16.23%,且較110 年大幅減少28.44個百分點

原民中心成立目的在於協助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衝突,故應以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為優先,已概如前述;惟依111年度司法院主管決算書所示,原民中心110年度受理申請案件共325件,准予扶助291件中有130件為原民文化衝突案件,占比44.67%;111年度申請案件共459件,准予扶助419件中有68件為原民文化衝突案件,占比16.23%,較110年度大幅減少28.44個百分點,允待研謀改善,以落實原民中心成立宗旨。

(三)司法院建議法扶基金會應改善原民中心專職律師受理原民文化衝突案件比率過低之問題,以落實其成立宗旨

依111年度司法院主管決算書所列「司法院對各部門捐助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表」,司法院111年度針對法扶基金會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之效益評估項目包括:法規訂定或修訂情形、專職律師辦理案件成效、原民中心業務運作情形、案件辦理情形、募款效能及效益評估分析說明等,其中有關原民中心業務運作情形之效益評估結果,略以:「…。原民中心111 年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者,僅16.23%,較110 年減少28.44%,可能係因原民中心與同地區分會之業務、功能有部分重疊之情形,本院將持續促請基金會督促原民中心專職律師應優先以累積辦理實際案件經驗為主,改善原民中心專職律師受理原民文化衝突案件比率過低之問題,藉以強化專職律師對原民案件涉及傳統文化抗辯之專業性,將原民中心專職律師服務效能最大化,落實原民中心成立宗旨。」基此,司法院未來宜持續督促法扶基金會落實原民中心之設置目的,俾保護弱勢民眾權益。

綜上,原民中心成立目的旨在協助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衝突,故應以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為優先。惟111年度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數及其占比偏低,不利累積專職律師承辦該類案件之經驗,允待積極研謀改善之道,以落實原民中心成立宗旨。

(分機:8665鍾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