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113年度預算案「保險監理」計畫編列666萬7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經查:
(一)我國將於115年接軌國際制度實施TW-ICS,以循序漸進導入為原則,逐步強化保險業者資本結構
為能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維持金融穩定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以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為架構研訂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並將於115年實施,鑑於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與ICS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風險資本計提方式等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並分3階段逐步推動TW-ICS(詳表1)。保險局現已修正實施之相關規範包括壽險業利率風險資本之計提方式、產險業及再保險業增提天災風險資本、逐步調整車險及商業火險保險費及準備金之核保風險係數等,另該局亦參考ICS之自有資本分層架構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2條有關資本溯源及資本對稱性之規定於112年8月4日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並於同年7月25日發布我國保險業接軌TW-ICS中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前述辦法與措施將分別於112年12月31日及115年1月1日實施。
表1 我國接軌ICS之推動期程
階段別
期程
主要工作
第一階段
(在地試算期)
109年至110年
(1)在地試算評估衝擊影響(保發中心協助業者進行在地試算)。(2)保發中心完成各ICS研究案。(3)研議在地化監理規範。
第二階段
(平行測試期)
111年至113年
(1)3年平行測試:保險公司除提交監理要求之RBC比率外,平行測試期1年提供1次以年度資料為基礎之新制度比率。(2)過渡性計畫:依不同情境試算結果,衡酌我國保險業長年期保單特性,並參考歐盟實施Solvency Ⅱ導入之過渡性措施(Transitional Measures)及ICS未來發布有關過渡性計畫之內容,研擬我國過渡性計畫。(3)在地監理規範:評估符合我國保險業經營特性及產業現況之在地化監理規範。(4)監理法規修正。
第三階段
(接軌準備期)
114年
實施新制度前之準備期間。
資料來源:金管會網頁。
(二)仍有部分保險業者於112年6月底未達資本適足標準,允宜持續督促業者強化資本結構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200%,且最近2期淨值比率至少1期達3%」,檢視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於112年6月底,仍有1家產險業者及3家壽險業者未達資本適足標準(詳表2),詢據保險局表示,已函請前述業者提報財業務改善計畫或請其持續依其所提計畫執行,允宜持續關注其資本結構並適時採行適當監理措施,以利保險業健全發展並順利接軌ICS。
表2 近期部分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性一覽表 單位:%
資本適足性
公司
111年底
112年6月底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產險
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公司
-321.06
-19.14
74.93
6.8
壽險
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
155.83
2.19
140.23
2.84
宏泰人壽保險公司
205.18
1.13
145.82
2.42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213.64
3.94
184.38
4.34
資料來源: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本中心彙製。
綜上,TW-ICS預計於115年實施,該制度與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金管會規劃以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逐步提升保險業者資本品質,惟部分保險業者於112年6月底有未達資本適足標準之情形,允宜持續密切關注並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維保險市場健全發展並順利接軌IC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