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水保署113年度預算案於「水土保持發展-整體性治山防災」編列28億4,600萬元,係「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四期)」最後1年經費,辦理治山防災及山坡地監督與管理等業務。經查:
(一)「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110至113年度(第四期)」中辦理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育治理及劃定等措施,以涵養水源,維護自然生態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四期)」執行期程為110至113年,主要工作項目為土石流防災與監測、集水區綜合規劃與管理、治山防災、山坡地監督與管理、韌性坡地環境與資源保育及資料整合加值與分析等6大項。其中「治山防災」及「山坡地監督與管理」項目中配合水土保持法分別規劃辦理「特定水土保持區保育治理」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等措施,針對劃定公告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5年進行通盤檢討,以推動保育防災用地合理規劃,強化集水區土砂災害之配套處理,期達成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及減免災害等重要目標。
(二)特定水土保持區近年廢止件數增加,且部分長期水土保持計畫通盤檢討年數超逾5年,允宜強化相關管理作為
水土保持法明定水庫集水區、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以及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其管理機關應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且每5年應通盤檢討1次。說明如下:
1.近3年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件數增加,占已公告面積比率達20%:據農村水保署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一覽表,截至112年8月22日,累計已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共計84件(面積2萬5.3266公頃),其中43件已廢止,1件部分廢止,1件尚未提出長期水土保持計畫(詳表1),扣除已廢止件數之面積,現有公告面積1萬3,682.2666公頃。依「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5條,特定水土保持區一部或全部已無保全對象、近3年無重大土砂災害致人民生命或財產損失、已無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求或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已執行完畢者得廢止之。而110年至112年8月22日雖新增公告9件特定水土保持區,惟110至112年廢止件數分別達20件、8件及2件,3年合計廢止面積4,022.91公頃,占已公告面積2萬5.3266公頃之20.11%,鑒於氣候變遷帶來極端降雨導致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之可能性提高,惟近年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件數及面積增加,允宜審慎評估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計畫,以避免因廢止劃定後造成土砂災害危害人民安全或致重大財損。
2.部分地區通盤檢討時間超逾規定:水土保持法第18條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每5年應通盤檢討1次。詢據農村水保署已公告之特定水土保持區一覽表,2件劃定特定水保區92年公告,迄101或102年始核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其中68件第1次通盤檢討日期距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日期超逾5年;另52件第2次通盤檢討距第1次檢討已逾5年,允宜強化相關管理作為,督導各管理機關依法定期檢討水保計畫和通盤檢討作業提報與核定時程,以按該計畫發揮保護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水土資源之目標。
表1 截至112年8月22日特定水土保持區公告、廢止概況表
單位:件
年度
公告件數
長期水土保持計畫
第一次通盤檢討
第二次通盤檢討
廢止
部分廢止
89至93
68
37
-
-
-
-
94至98
-
27
2
-
-
-
99至103
4
4
49
-
2
-
104至108
2
4
14
7
8
1
109
1
2
3
26
3
-
110
-
-
1
4
20
-
111
7
-
2
13
8
-
112
2
9
-
2
2
-
合計
84
83
71
52
43
1
資料來源:農村水保署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山坡地資源利用統計(112年9月23日檢索),本報告整理。
綜上,農村水保署113年度預算案於「水土保持發展-整體性治山防災」編列28億4,600萬元,辦理「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第四期)」,鑒於近年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件數及面積增加,且部分長期水土保持計畫通盤檢討年數超逾5年,允宜就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廢止及保育治理工作強化相關管理作為,並督導各管理機關依法檢討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以減少土砂災害發生機會或減輕影響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