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水署113年度預算案編列「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3億5,654萬元,並於歲出相對編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國庫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3億5,654萬元,係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以下稱聯建基金)政府出資結餘款繳庫數,全數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稱農水基金)作為母基金財源。經查:
(一)聯建基金及政府出資基金解散時本息之歸屬
依「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要點」第3、4、9點,聯建基金之資金來源包括原農田水利會49年度調整增加之普通會費提撥收入、原農田水利會歷年提成撥存之災害準備金、其他由農業部指定為該基金之款項及孳息收入。聯建基金經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稱管理會)決議解散時,原農田水利會依第3點第1款及第2款所提撥金額之本息,應歸屬農水基金之分基金,其餘歸屬農業部。
另「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管理運用要點」第2及4點,政府出資參與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以下稱政府出資基金)來源為64年政府實施健全農田水利會方案,中央補助農田水利會3億元計畫收回墊款,以及原臺灣省政府為協助繳存基金財務欠佳之農田水利會工程建設、貸款之需要,出資7,500萬元。該基金經管理會決議解散時,本息應歸屬農業部。
農業部於110年11月16日函聯建基金管理會,以17個原農田水利會已於109年10月改制為該部農水署17個管理處,所需農田水利建設及防救災經費循政府預算程序辦理,爰政府出資基金及聯建基金已無維持存在之必要,將依規定辦理解散事宜。另行政院111年8月函示同意基金結餘款先暫存農業部專戶,未來再針對業務實際需求報院同額撥充基金。
(二)聯建基金政府出資結餘款經行政院核准循算程序辦理結餘款繳庫,並編列預算同額撥充基金
據農業部資料,聯建基金及政府出資基金原係供農田水利會資金融通及辦理農田水利國際交流等農田水利共通性業務;聯建基金性質為原農田水利會資產,依農田水利法規定,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水基金;而政府出資基金裁撤後,基於農水基金之母基金主要係延續管理會功能,除供各分基金營運週轉資金外,並辦理農田水利教育訓練等共通性業務,故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原暫存專戶之政府出資結餘款於113年度撥充農水基金(母基金),並經行政院函復「循113年度預算程序辦理結餘款繳庫,並編列預算同額撥充基金」。
綜上,農水署113年度預算案同時編列繳庫收入及撥充農水基金(母基金) 3億5,654萬元,係聯建基金政府出資結餘款依規定於解散時本息歸屬政府,並經行政院同意辦理結餘款繳庫且同額撥充農水基金(母基金),鑒於金額龐大,允宜妥予監督其資金運用,以促進農田水利建設永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