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13年度預算案於「雜項收入」項下之「其他雜項收入」編列69萬8千元,其中7萬3千元係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4萬2千元及借用宿舍扣繳管理費3萬1千元。經查:
(一)依行政院74年函示,於「事務管理規則」72年4月29日修正前配住眷舍,現仍續住之退休人員或其眷屬,准予續住至處理為止
行政院前於46年8月2日訂定發布「事務管理規則」時,宿舍種類原區分為「眷屬宿舍」、「單身宿舍」及「寄宿舍」3種,嗣依72年4月29日修正之「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規定,宿舍種類分為「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3種,已無「眷屬宿舍」種類。是以,於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借住宿舍者,不得以「眷屬宿舍」名義配住,且悉應依該規則第249條第2項:「…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3個月內遷出;…。」之規定辦理。另依宿舍管理手冊第10條第1項亦有類此規定。依上開規定國有宿舍僅得借用予各機關現職人員,如辦理退休則應遷出;惟為兼顧原借住人權益,行政院74年5月18日函示配住於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之「眷屬宿舍」人員,均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為止。
(二)立法院經管之職務宿舍逾6成由省議會退休人員或眷屬無償借住使用,資產管理效能尚待檢討提升
立法院中部辦公室原經管宿舍21戶,於107年6月間配合行政院辦理省級機關業務移撥,接收原臺灣省諮議會所管宿舍51戶,合計經管宿舍72戶,其中除30戶於108、109年間變更為辦公室用途外,其餘42戶中,37戶係省議會時期即提供該會人員住宿,致該等人員目前雖均已退休,惟其本人或眷屬仍繼續無償借用,另5戶則提供本院職員借用,已按月扣繳宿舍管理費及從薪資扣回房租津貼(宿舍使用情形詳如表1)。
另依立法院113年度預算書「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資料所示,該院經管多房間職務宿舍42戶(面積2,796.57平方公尺,年需養護費60萬3千元),其中37戶宿舍之借用人為臺灣省議會時期退休員工,截至112年8月底止已陸續收回9戶(臺北市1戶、民主議政園區8戶),惟仍有28戶由省議會退休人員或其眷屬無償借住使用,顯示逾6成之借住人非因執行職務需要入住職務宿舍,長期居住卻未支付居住宿舍之對價(租金及宿舍管理費),除未盡契合職務宿舍之建置目的外,亦不利整體規劃其他利用計畫。
(三)省議會退休人員或眷屬續住職務宿舍之使用依據及緣由
為瞭解原臺灣省議會退休人員或其眷屬使用立法院經管宿舍使用依據及緣由,經詢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表示,上開37戶宿舍中,28戶係原臺灣省議會退休人員或其眷屬居住使用宿舍,主要係依據:
1.行政院58年12月8日台58人政肆字第25768號令二、(二)及(三):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原賴其扶養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無獨立謀生能力者,准予暫時續住公有宿舍至房屋處理辦法公布時為止。
2.行政院74年5月18日台74人政肆字第14927號函核示事項二、三:於事務管理規則72年4月29日修正前配住眷舍,現仍續住該眷舍之退休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
3.行政院92年9月5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07880號函說明二:「處理方案」範圍內合法現住人年老、孤苦無依者,眷舍得暫緩處理。
(四)立法院經管職務宿舍,依規定每年度應定期盤點核對居住人是否符合居住條件,以盡善良管理義務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條規定:「各機關之財產,應每年度訂定盤點實施計畫,由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依下列方式至少盤點一次;機關首長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一)不動產:實地巡查、拍照,…。」第44條規定:「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檢查: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二)緊急檢查…。(三)不定期檢查:遇必要時隨時辦理。…。」據此,立法院經管職務宿舍,除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管理、使用外,每年度亦應定期盤點核對,實地訪查居住人是否具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以及是否符合居住資格(條件),如有已不符借用條件者,亦宜辦理收回,以加強公產管理效能,保障國家資產權益。
綜上,退休人員或眷屬續住原服務機關「眷屬宿舍」,乃現行「事務管理規則」規定外之一時權宜措施,截至112年8月底立法院經管職務宿舍逾6成仍由省議會退休人員或眷屬無償借住使用,未收取租金及宿舍管理費,使用期限亦未能有合理限制規範,雖係當時時空背景之考量,惟恐影響國有財產使用效能,允宜定期派員查核前揭宿舍是否具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及居住人是否符合居住資格,並妥為處理。
表1 立法院111年至112年8月底職務宿舍使用概況表
單位:戶
宿舍類別
111年底
截至112年8月底
職務宿舍
經管戶數使用情形
經管戶數使用情形
已住戶數
未住戶數
小計
已住戶數
未住戶數
小計
首長宿舍
2
0
2
2
0
2
多房間職務宿舍
3
2
5
3
2
5
多房間職務宿舍
(原眷屬宿舍)
30
7
37
28
9
37
合 計
35
9
44
33
11
44
說 明:本表「眷屬宿舍」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定義。
資料來源:立法院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