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113年度預算案「法政業務-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229萬1千元,係因應整體兩岸與區域情勢發展,研議應處兩岸交流安全管理及衍生問題,健全制度化處理機制等。經查:
(一)105年起中國大陸船隻違法越界抽砂,110年修法提高刑罰
依海巡署統計資料,105年起執行取締中國大陸船隻違法越界抽砂活動,惟中國大陸抽砂船從早期集中金門海域,漸次轉向澎湖與馬祖海域,盜採情形日益猖獗。為遏阻中國大陸抽砂船頻頻於我方海域抽砂,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我國分別於110年1月27日及同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第2項及土石採取法第36條第2項,提高處罰規定,增訂未經許可在我方海域抽砂,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二)近年我方查獲陸方抽砂船非法抽砂次數概呈減少
1.依陸委會提供海巡署近年統計所示(詳表1),我方於馬祖海域驅離陸籍越界抽(運)砂船艘次,自109年之552艘降為111年之109艘,減少443艘(減幅80.25%),澎湖海域則自109年之3,422艘降為111年之114艘,大幅減少3,308艘(減幅96.67%),金門海域則幾無陸方抽砂船蹤跡;及至112年迄7月底馬祖及澎湖海域驅離越界抽砂之陸船艘次已降為個位數,又查扣陸方抽砂船艘次亦呈減少,據該會表示概因修法重罰產生嚇阻實效及海巡署持續加強執法力度。另金門、馬祖與陸方執法單位建立之協同執法機制,對海域治安維護具相當作用。
2.有鑑陸委會以往持續透過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等事務聯繫平臺及管道,期陸方進行海漂垃圾之源頭管理,爰未來宜研議將海洋永續發展納入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協商議題內容。
表1 我方查獲陸方抽砂船在我方海域非法抽砂概況表 單位:艘次
項目
地點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1-7月
驅離
查扣
驅離
查扣
驅離
查扣
驅離
查扣
我方查獲陸方非法抽砂次數
馬祖
552
2
326
0
109
1
4
0
澎湖
3,422
2
339
0
114
1
3
0
金門
0
0
0
0
0
0
0
0
合計
3,974
4
665
0
223
2
7
0
兩岸協同執法次數
馬祖
15
23
17
12
澎湖
(兩岸並未於此海域展開協同執法)
金門
54
39
44
13
合計
69
62
61
25
說 明:兩岸協同執法次數包括對違法捕魚陸船執法。
資料來源:陸委會提供。
綜上,由於地緣因素,臺灣環境品質與中國大陸存在密切關連,然目前兩岸21項協議未有環境保護合作議題;近年我方查獲陸方抽砂船非法抽砂次數雖呈減少,惟為進行源頭管理,未來宜研議將海洋永續發展納入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