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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國安局規劃於112年度汰除各式車輛合計23輛,允宜重新檢視車輛現況,並將堪用車輛移撥適當機關,俾利國家資源之充分運用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安全局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國安局規劃於112年度汰除各式車輛合計23輛,允宜重新檢視車輛現況,並將堪用車輛移撥適當機關,俾利國家資源之充分運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文煌

承上題,國安局為因應第16任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暨)當選人安全維護工作而規劃於112及113年度購置警備車合計46輛,而為符合該局公務車輛配賦編制數量,其亦同時檢討將於112年12月汰除各式車輛合計23輛,經檢視所規劃汰除車輛中,逾6成(14輛)行駛里程數均不及15萬公里,是否均達「不堪使用」或「不堪修護使用」狀態,恐不無疑慮,該局允宜重新檢視各車輛現況及效能,並將仍堪用車輛移撥適當機關,俾利國家資源之充分運用。經查:

(一)使用屆滿15年公務車輛雖得辦理汰換,然仍宜考量行駛里程數及實際堪用狀況

113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公務車輛得辦理汰換標準為「已屆滿15年」或「行駛里程數逾25萬公里」。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1項則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汰換:(一)達當年度總預算編制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及里程數,且不堪使用者。(二)不堪修護使用者。」爰機關辦理公務車輛之汰換除考量使用年限外,並應將車輛之行駛里程數及實際堪用狀況列入考量,不宜僅因使用年限屆滿15年即辦理車輛汰除。

(二)國安局112年度預計汰除各式車輛中,逾6成行駛里程數均不及15萬公里

揆國安局113年度預算書所列「公務車輛明細表」,112年12月預計汰除警備車1輛、公務車19輛及旅行車3輛。依該局提供所規劃汰除車輛使用現況(詳附表1),雖均已符合使用屆滿15年之汰換條件,然行駛里程數未及15萬公里者多達14輛,占預計汰除車輛比率達60.87%,且其中僅序號163及241等2輛車明確係因「逾齡車輛維修不符效益」及「零件停產不符維修實需」而辦理汰除,其餘車輛汰除原因均為「因應本局車輛運輸實需,並結合安維車輛增購需求,…,核實檢討分批汰(換)除逾齡公務車,以符全局車輛編制。」該等為符全局車輛編制而汰除(換)車輛,是否均已達「不堪使用」或「不堪修護使用」之狀態,恐不無疑慮。

表1 國家安全局規劃112年12月汰除車輛之購買年月、汰除原因及截至112年8月底已行駛里程數彙總表

序號

車種

購置

年月

已使用年限

已行駛

里程

車輛汰除原因

163

警備車

94.03

18

122,768

逾齡車況維修不符效益,且達公務車輛汰換標準。

184

公務車

96.04

16

146,311

因應本局車輛運輸實需,並結合安維車輛增購需求,續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有關公務車輛得辦理汰換情形,核實檢討分批汰(換)除逾齡公務車,以符全局車輛編制。

185

公務車

96.04

16

165,713

186

公務車

96.04

16

159,343

187

公務車

96.04

16

142,577

188

公務車

96.04

16

112,260

189

公務車

96.04

16

196,005

190

公務車

96.04

16

227,082

192

公務車

96.09

16

127,980

193

公務車

96.09

16

211,789

194

公務車

96.09

16

124,446

195

公務車

96.09

16

218,234

196

公務車

96.09

16

149,910

218

公務車

96.08

16

120,098

219

公務車

96.04

16

152,010

220

公務車

96.04

16

191,840

223

公務車

96.04

16

118,755

224

公務車

96.04

16

164,247

225

公務車

96.06

16

118,072

226

公務車

96.06

16

135,192

241

旅行車

92.12

20

77,890

零件停產不符維修實需,且達公務車輛汰換標準。

242

旅行車

96.08

16

136,508

因應本局車輛運輸實需,並結合安維車輛增購需求,續依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有關公務車輛得辦理汰換情形,核實檢討分批汰(換)除逾齡公務車,以符全局車輛編制。

243

旅行車

96.08

16

105,388

資料來源:國家安全局,本中心彙整。

(三)汰除後仍堪用車輛允宜妥善規劃移撥對象,俾利國家資源充分運用

113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依規定汰換之車輛,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公務車輛,但被替代之公務車量應辦理財產報廢。」車輛管理手冊第39點第2項亦規定:「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車輛汰除並不等同車輛報廢,未達不堪使用或不堪維護狀態之車輛,仍得移撥他機關替代效能較差之車輛而繼續使用。爰國安局如經評估為執行安維任務,確需購置全新警備車輛,並為符合該局公務車輛編制數量限制而汰除部分車輛,仍應重新檢視被汰除車輛之現況及效能,並妥善規劃將堪用車輛移撥適當機關繼續使用為妥。

綜上,國家安全局為因應第16任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暨)當選人安全維護工作而規劃於112及113年度購置警備車合計46輛,另為符合該局車輛配賦編制數量,亦同時檢討將於112年12月汰除各式車輛合計23輛,惟其預計汰除車輛逾6成行駛里程數仍不及15萬公里,爰該局允宜重新檢視其規劃汰除車輛之現況及效能,並將仍堪用車輛移撥適當機關,俾利國家資源之充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