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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允宜儘速完備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配套子法,並循序推動培訓、宣導等措施,俾因應內政部擬於113年施行之期程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移民署及新住民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內政部移民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移民署於113年度預算案「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項下編列防制人口販運各項工作所需經費1,650萬5千元。經查:

(一)為人口販運及跨國詐騙近期採取相關措施概況

鑑於人口販運及跨國詐騙事件頻傳,尤以111年間臺柬詐騙備受外界關注,據移民署說明,迄112年8月底相關部會採行措施及辦理情形略以:

1.相關措施:111年8月間行政院邀集內政部(移民署、警政署)、外交部及法務部等各機關召開多次研商會議,就預防、勸阻、救援、究辦等4面向跨部會合作防堵跨國詐騙與人口販運。移民署與相涉機關(單位)會商於111年9月14日函頒研擬國人返國保護專案工作指引,整合公私部門有關被害人保護之資源,由地方社政機關(單位)提供被害人有關安置服務、醫療協助、法律協助、諮詢服務、經濟補助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2.辦理情形:經司法警察鑑別(或認定)為人口販運被害國人累計336人;經司法警察單位取得被害人同意並轉介地方社政單位者,累計28人;保護專案提供被害國人服務累計540人次,其中2名被害國人獲得安置服務、「諮詢服務」累計287人次、「其他(包含就業輔導)服務」,累計195人次、「經濟扶助」累計35人次。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於112年6月間修正公布,容待儘速完備相關配套子法之修正並賡續推動相關措施

為因應前開國際間人口販運型態日新月異等環境變遷,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人口販運防制法,包括以下4大重點:1.與國際規範及趨勢接軌,增訂刑事處罰要件;2.強化被害人權益保護,增訂鑑別不服異議制度;3.擴大嚴懲,攔堵人口販運惡行;4.增強政府採購與人權治理防護連結,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此,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除進行相關配套子法之修正外,將於112年10月起啟動培訓工作及多元宣導等措施,預計於113年1月1日施行。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應配套修正之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等6項子法(詳表1)尚處於法規草擬及會商相關部會階段,預計112年11月底完成預告,容待儘速完備配套子法修正之法制作業,以利如期施行。

表 截至112年8月底止人口販運防制法配套子法修正情形表

項次

應配套修正法規

依據

主責

機關

預計修正重點

1.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46條

移民署

修正司法警察必要時應請求社工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協助之時機,以及免除被害人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罰鍰等規範。

2.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本法第14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項

移民署

增訂經鑑別為被害人者,可申請1年居留許可及延長其效期,以及被害人如送返原籍國(地)有危險之虞者,可申請專案永久居留。

3.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法第14條第5項

勞動部

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協助之條件、方式、終止協助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4.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協助措施辦法

本法第15條第2項

移民署

增訂被害人得進入社區式處遇,並由受理之民間團體派員關懷等規範。

5.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之安置服務處所管理規則

本法第15條第3項

移民署

修正得視被害人情事及意願,選擇適當安置處所,以及得解除被害人安置等規範。

6.

没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助辦法

本法第37條第2項

移民署

增訂被害人因被販運致身心創傷之慰問金、失業之待業金等規範。

資料來源:移民署;本中心整理。

綜上,移民署等相關部會為防堵跨國詐騙與人口販運,近期已就預防、勸阻、救援、究辦等4面向跨部會採行相關措施,另為因應新興人口販運型態,業於112年6月間修正公布人口販運防制法,惟截至112年8月底止應配套修正之子法均尚處於法案草擬及會商各部會階段,允宜儘速完備相關法制作業,並推動培訓及宣導等措施,俾符內政部擬於113年1月1日施行之時程,以有效防堵跨國人口販運及詐騙事件發生,並增進人權保障及嚴懲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