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4億330萬元(其中政府撥入收入4億元、利息收入329萬元、其他收入1萬元)、基金用途4億2,388萬6千元,收支相抵後短絀2,058萬6千元。經查:
(一)該基金以政府撥補為主要來源,112及113年度預計政府撥補由5億元降為4億元、本期短絀均約2千萬元
新住民發展基金前身為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係政府為照顧新住民於94年設立,設立時歸類為特別收入基金,自94年至103年度國庫編列預算補助30億元,並自105年度更名為新住民發展基金,後續年度由內政部(移民署)依預算程序視基金用途補足差額,是以,該該基金歷年來均仰賴國庫撥款補助以維持運作。
該基金109-111年度基金來源規模均為5億餘元,其中5億元為政府撥入收入、基金用途3億餘元,故各該年度分別賸餘1.79億元、1.63億元及1.32億元。112及113年度預計政府撥入收入降為4億元,惟基金用途由3億餘元提高至4.2億餘元,爰預計短絀1,917萬3千元及2,058萬6千元。
表1 109-113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基金來源
502,007
508,785
503,520
401,647
403,300
財產收入(利息收入)
1,198
1,164
2,091
1,647
3,290
政府撥入收入
500,000
500,000
500,000
400,000
400,000
其他收入
809
7,622
1,429
0
10
基金用途
323,131
346,092
371,036
420,820
423,886
本期餘絀
178,877
162,693
132,484
-19,173
-20,586
說 明:109至111年度為決算數,112年度為預算數、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新住民發展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二)容待研謀提升閒置資金運用效益,以充裕基金來源
該基金之基金來源以政府撥補為主,各年度閒置資金置存放金融機構而獲得利息收入亦為來源之一,雖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在確保基金收益性及安全性下,移民署得選擇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增進基金之運用收益,然移民署歷年均將可運用資金存放金融機構以收取利息,並未採其他方式運用閒置資金,以112年9月底現金餘額10億6,202萬9千元為例,亦係存放於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112年1-9月產生利息收入169萬9千元。鑑於該基金以政府撥補為主要來源,容待衡酌將閒置資金多元運用,藉以提高運用收益,俾充裕基金來源,減輕政府負擔。
綜上,新住民發展基金歷年均仰賴國庫撥款補助且無特定收入來源, 113年度預計短絀2,058萬6千元較112年度短絀數略增,倘能將閒罝資金彈性運用,將可增益基金來源,惟該基金112年9月底現金餘額10億餘元均存放於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允宜衡酌資金彈性運用於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定之各項長短期投資工具,俾增益基金來源,減輕政府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