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會113年度「罰金罰鍰及怠金-罰金罰鍰」項下編列340萬元,係業者違反電信管理法之罰款收入。經查:
(一)電信管理法及相關規定
1.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2項:「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第66條第1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及第81條:「違反第66條第1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2.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於網際網路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於該網際網路網頁標示其型號及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
(二)仍宜強化落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製造、進口及販賣業務之監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隨電子商務興起及疫情影響,網路商店及線上購物日益盛行,許多實體店家或個體戶賣家亦藉由電商平臺拓展商品能見度,以提升商品銷售數量,導致大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商品於網路上販售。惟近年來網路上出現販售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通傳會持續受理民眾檢舉未依規定標示審驗合格標籤或聲明標籤資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商品網頁,該會於108年請電商平臺協助移除之商品網址數量為2萬6,258個,迄111年增加至2萬7,766個,截至112年上半年已移除9,960個。
當今資通訊產業快速發展,相關電信器材成為民眾生活中仰賴之日常用品,允宜持續加強取締網路上違法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行為,且對違法行為嚴重之賣家進行裁罰外;另促請業者於網路販售之商品,需依規定標明必要資訊,並納入政令範圍予以宣導,俾利民眾瞭解相關法規,提升法律遵循觀念,俾減少違法輸入與販賣行為。
綜上,通傳會允宜持續加強查核並進行法規宣導,以遏止相關違法行為,避免造成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市面上大量流通,影響電波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